(上接97版)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6月2日 | 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6月2日~2005年6月2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10月11日 | 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10月11日~2005年10月11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年11月12日 | 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年11月12日~2005年11月12日 | 否 | 否 |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2年12月18日 | 1,6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2年12月18日~2003年12月18日 | 否 | 否 |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 0 |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 | 2,400.20 |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 3,000.00 |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 3,425.12 | |||||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总额 | 5,825.32 | |||||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44.59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 2,400.2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 | 2,400.20 |
另外,公司原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行三明分行1825.41万元、农行三明分行770万元的担保,三农集团与建行及农行签订的《减免利息协议》,公司未签署,延期后的还款期限已超过保证期间,公司认为上述合计2595.41万元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方 |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 | ||
发生额 | 余额 | 发生额 | 余额 | |
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 | 1,300.01 | 2,114.99 | 814.98 | |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50.00 | 0.23 | ||
北京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55.20 | 55.20 | ||
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8.58 | |||
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 7,266.29 | 5,163.72 | ||
北京宇洋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69.90 | |||
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 15.21 | 0.02 | ||
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22.79 | 2,421.58 | 0.80 | |
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3,017.70 | 1,377.77 | 2,229.00 | |
福建实达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 195.86 | 2,707.13 | ||
实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9,505.90 | |||
北京实达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 5,317.66 | 6,019.47 | 115.41 | |
香港实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265.53 | |||
上海实达计算机有限公司 | 2.41 | 416.48 | ||
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11.57 | 446.42 | 2.98 | |
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137.36 | |||
北京宇洋驰宇科技有限公司 | 247.42 | |||
江苏实达迪美数据处理有限公司 | 24.97 | 21.95 | 3.02 | |
福建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 1.21 | 3,229.22 | ||
安孚国际有限公司 | 2.70 | 0.30 | 2.40 | 0 |
实达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 14.48 | 14.48 | ||
合计 | 18,682.85 | 20,862.40 | 15,606.08 | 1,138.97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95,715,000元,余额-9,382,200元。
7.4.3 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1)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融创未来三年盈利情况的特别承诺:长春融创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800万元、9500万元。若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水平,昂展置业以现金补足其已实现净利润数与盈利承诺数之间80%的差额,中兴鸿基以现金补足其已实现净利润数与盈利承诺数之间20%的差额。 (2)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昂展置业所持实达集团71,572,534股法人股和中兴鸿基所持实达集团20,303,564股限售流通股自盈利承诺履行完毕或确认盈利承诺无需履行之日起获得流通权,并于该日起按照“锁一爬二”的规定安排股份上市。 | 1、长春融创2009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5800万元。昂展置业与中兴鸿基不需要补足差额。 2、昂展置业与中兴鸿基所持股份按承诺时间锁定。 |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 | 昂展置业与中兴鸿基关于长春融创未来三年盈利情况的特别承诺:长春融创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800万元、9500万元。若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水平,昂展置业以现金补足其已实现净利润数与盈利承诺数之间80%的差额,中兴鸿基以现金补足其已实现净利润数与盈利承诺数之间20%的差额。 | 长春融创2009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5800万元。昂展置业与中兴鸿基不需要补足差额。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鉴于本公司原控股股东曾于2007年7月19日将南京滨江奥城合计12,462.37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作为抵债资产,以191,005,823.87元的价格过户给本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以2,300万元对外转让南京滨江奥城其中第4层的房产,于5月6日以10,300万元对外转让南京滨江奥城其中第1至3层的房产,以上转让价格比上述房产的账面净值14,608.58万元低了2,008.58万元,引起市场关注。为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特来函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昂展置业负责寻找到第三方购买本公司南京滨江奥城的剩余房产,当本公司转让南京滨江奥城剩余2174.47平方米的商业房产的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价格(按照出售时剩余房产的账面净值加上上述2,008.58万元差价的金额与出售时评估值两者的较高金额计算)时,昂展置业将以现金或等值资产补足差额。 | 昂展置业以其持有的淄博昂展地产有限公司3.52%的股权(评估价值为2011.548万元人民币)补偿了公司原处置南京房产所形成的20,098,951.79元人民币帐面亏损。 |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在股改方案中,我司昂展置业与中兴鸿基曾对长春融创未来三年盈利情况出具特别承诺:长春融创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800万元、9500万元。若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水平,昂展置业以现金补足其已实现现金补足其已实现净利润数与盈利承诺数之间80%的差额,中兴鸿基以现金补足其已实现净利润数与盈利承诺数之间20%的差额。2009年,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1515万元,实现营业利润总额1165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992万元,超额完成了公司两大股东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对该公司2009年5800万元人民币的盈利承诺,因此2009年昂展置业与中兴鸿基不需要补足差额。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为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实达”)在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2,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9月13日到期后未能归还。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
2.本公司为安徽实达在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1,95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8月31日到期,尚未归还。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达成的还款计划如下:安徽实达、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04,522.75元、2006年2月23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自2006年3月起每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直至全部还清。上述借款本金1950元自2005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由安徽实达、本公司按季度向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支付。2006年9月14日,安徽实达与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约定,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安徽实达拥有所有权但已抵押给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的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241号的房屋,并把购房款支付给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在收到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2,100万元购房款的同时撤销该房屋上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经过此项支付后,安徽实达对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仍未清偿的债务由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依据(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继续追偿。2009 年4 月27 日,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的余额为1,513,270.70 元, 2009年4月30日前还20万,6月30日前还16.2万,2009年7月起每月还10万至结清。截至2009 年12月31 日,尚余本金551,270.7 元未偿还,该余额不再产生利息。
3.本公司为安徽实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5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9月17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芜中民二初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6年4月10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本金450万元人民币,利息自2005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2007年9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余款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司已偿还全部欠款本息,该案件已结案。
4.本公司为安徽实达提供5,800万元人民币供应商赊货担保,本期取得重大进展,已替安徽实达偿清部分供应商货款的本金及利息并结案。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有6,397,125.06 元(不含利息)未清偿,其中涉及诉讼金额133,341元(不含利息)。
5.本公司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3月16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5年9月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4月30日,三农集团与债权人签订《关于福建三农债务解决方案的协议》,依据该协议,三农集团同意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合计12,450万元,偿还方案为:分二年还清,其中2008年上半年还2,500万元,2008年下半年还132万元,2009年上半年还3,000万元,剩余款项在2009年下半年还清;债权人同意对贷款利息,按归还贷款本金所对应的利息给予免除,并按债权人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要求报批。但三农集团如未能按协议要求归还贷款本金时,则剩余贷款不再实行免息。2009年6月19日,三农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偿还了上述由我司担保的逾期贷款本金。
6.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3年12月18日到期,尚余1,600万元未归还。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诉三农集团、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4年12月16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4年8月19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008年3月12日,三农集团、本公司已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和解协议》,约定:三农集团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债权人偿还20%即320万元,此后应在五年内每年等额偿还借款本金的16%即人民币256万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三农集团依约履行还款计划,则债权人同意免除三农集团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发生的以及本协议签署日后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期间发生的全部借款利息的偿还责任。
2008年4月17日,三农集团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2009 年,三农集团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56 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024万元未归还。
7.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建设银行三明分行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7月12日到期,尚未归还。建设银行三明分行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借款合同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06年4月21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农集团、本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08年5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农集团签署《减免利息协议》,约定三农集团履行该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后,同意减免三农集团所欠的全部借款利息(含协议前及协议后所欠全部利息)。该《减免利息协议》涉及的债权包括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借款在内,该《减免利息协议》本公司未签署,延期后的还款期限已超过保证期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825.41万元未归还。
8.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逾期未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福建省三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三农集团、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6年12月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其中本金700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5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农集团签署《减免利息协议》,该《减免利息协议》涉及的债权包括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借款在内。该《减免利息协议》本公司未签署,延期后的还款期限已超过保证期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700万元本金已偿清。
9.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22,635,744.70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11月12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6年6月1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其中本金22,936,744.70元人民币,利息自2006年1月21日起计算逾期贷款利息(该利息自2006年1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4月11日,三农集团、本公司已与债权人签订《减免息协议书》(明中银执合同(2008)001号),三农集团按以下期限承担还款责任:2008年4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22,936,744.70元的20%即4,587,348.94元;此后分4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每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等额偿还本金人民币22,936,744.70元的20%即4,587,348.94元。本公司对三农集团的还款责任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8 年4 月17 日,三农集团向中行三明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4,587,348.94元。2009 年,三农集团向中行三明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4,587,348.94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3,762,046.82元未归还。
10.本公司为三农集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1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5年7月28日到期,尚未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于2006年9月15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三农集团尚欠的借款本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其中本金1,100万元人民币,利息自2006年8月21日起计算逾期贷款利息(该利息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4月8日,三农集团已与债权人签订《减免利息协议》((明营)农银减息字(2008)年第001号))、《借款人结欠债务清单》及债权人出具的《企业还款计划及利息减免计划》,债权人同意三农集团分九期偿还贷款本金1,100万元,该《减免利息协议》本公司未签署,延期后的还款期限已超过保证期间。2008 年4 月17 日,三农集团向农行三明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20 万元。2009 年,三农集团向农行三明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110 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770万元未归还。
11.北科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5年9月29日到期,因未归还本金1909.62万元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科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诉北科公司、本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07年9月21日一审终结,判决本公司对北科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11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穗中法执字第3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2008年3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编号:2008003),依据该协议,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具体为:2008年3月31日前,本公司代为归还200万元;对剩余的1,500万元欠款分三期归还,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5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500万元。在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对该两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和罚息)予以全额免除。截至2008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1200万元未归还。2009年2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补充协议》,对约定还款计划变更为:2009年3月31日前,本公司归还15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2009年9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本金。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尚余借款本金730万元未归还。
12.北科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29日)的利息1726752.48元(暂计至2006年8月16日)没有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科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2008年、2009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编号:2008003)和《债务和解补充协议》,协议内容详见附注十二(一)11。
13.北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海淀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4年11月29日到期未归还,建行海淀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科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建行海淀支行诉北科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一案已于2005年7月25日一审终结,判决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北科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执字第12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北科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用于清偿债务。2007年3月22日,北科公司与建行海淀支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北科公司按照以下期限向建行海淀支行承担清偿责任:于2007年3月20日之前清偿本金2,155,530元;于2007年8月20前清偿本金200万元;于2007年9月20日前清偿本金300万元;于2007年10月20日前再清偿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8年12月18日,建行海淀支行、北科公司以及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约定由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下列计划分期代偿借款本金:第一期,在2008年12月19日前,代偿400万元贷款本金;第二期,2009年3月底,代偿600万元贷款本金;第三期,2009年6月底,代偿剩余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1100万元未归还。2009年,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兴达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建行海淀支行贷款本金1100万元,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对北科余下贷款利息予以全部减免,该案件已结案。
14.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的贷款6000万元已逾期,依据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2005年1月10日书具的《民事起诉状》,因借款合同纠纷,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将本公司、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三农集团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三农集团偿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人民币28.4万元。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股权确权诉讼所涉股权系本案质押股权,其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中止诉讼。截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有贷款本金6,000万元未归还。2007年11月、2009年4月,深圳发展银行与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债务清偿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约定对于其中由陕西现代农业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00万股股份质押的4000万贷款部分,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应自人民法院对现代农业与永安保险、宝安支行确认《股权证书》、《股东名册》无效案件再审作出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清偿4000万元贷款本息、费用;深发展同意按《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在4000万元贷款清偿之后给予债务减免,因上述4000万元贷款未按照《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清偿,故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此部分贷款的利息,且公司应向深发展支付上述4000万元贷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96200元;由陕西现代农业质押担保的4000万元贷款本息、诉讼费用所对应的由宝安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由公司全部承担或承担二分之一;对于其中三农集团担保的2000万元贷款债务,公司应依据《债务重组框架协议》,于2009年11月8日前清偿完毕贷款本金、费用及约定的利息,深发展同意按《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第四条第3项之约定对2000万贷款给予债务减免,否则深发展自2009年11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此部分贷款的利息。
2009年12月16日,本公司与深发展深圳市人民桥支行、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晋富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本公司向深发展人民桥支行申请重组贷款4500万元,用于清偿对保安支行的贷款债务,在重组贷款出账后3个月内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如本公司能够遵照《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一、本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深发展同意按框架协议第四条第3项之约定给予相应的债务减免;如本公司违反约定,则丧失有关债务减免的权利,同时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为上述4500万元重组贷款提供的担保有:1、本公司以其持有的所有有效商标提供质押担保;2、本公司以其拥有的南京梦都大街滨江奥城176-1号、-3号的14宗商铺提供抵押担保;3、晋富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26.32%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4、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4500万元未偿还。
15.北科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借款3400万元,截至到2007年8月31日尚欠本金280.5万元,累计利息1250039.34元。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借款合同本金为3,400万元人民币)已于2007年11月20日一审终结;因华夏银行万柳支行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一中民终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借款本金280.5万元及利息;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北科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华夏银行万柳支行有权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3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的不足部分,由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北科公司追偿。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笔欠款已还清。
16.依据华夏银行万柳支行2008年3月17日书具的《民事起诉状》,因借款合同纠纷,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将北科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北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43.676626万元(暂计算至2008年2月21日)。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6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二、北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百分之六点一三八的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650万元借款本金自2005年12月29日至2006年10月29日的利息,并按此项确定的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复利;三、北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作为罚息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650万元借款本金自2006年10月30日至650万元借款本金偿清之日的罚息,并按该罚息利率向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偿付复利;四、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诉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科公司追偿。2009年公司偿还本金1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尚余借款本金640万元未偿还。
17.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贷款人民币14,000万元于2005年8月19日到期后未能归还。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相关担保方作为被告,并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相关担保方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暂时冻结了上述涉案公司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资产。上述贷款已于2006年6月1日被判归还贷款。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已归还该贷款9,000万元,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为5,000万元。2008年3月14日公司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方就上述债务的重组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代偿及还款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第2008-016号)。2008年3月31日,三木集团已按照《代偿及还款协议书》规定向银行代为还清5000万元贷款本金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深中法执字第1009号《结案通知书》。
2009年4月28日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国贸支行、人民桥支行、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截至2009年3月31日,公司为三木集团担保的重组贷款本金余额4000万元(2009年3月,公司已代三木集团归还原借款本金5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已逾期。由三木集团向人民桥支行重新申请贷款4000万,用于清偿已到期的重组贷款本金部分,贷款期限为贷款出账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公司承诺与2009年11月30日前归还上述贷款中的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剩余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与2010年1月31日前全部清偿。2009 年6 月25 日,深圳发展银行减免了原北科由三木集团担保的1000 万元贷款的相应欠息, 我司因此获得债务重组利得2,252,055.39 元;2009 年6 月30 日,三木集团向人民桥支行重新申请贷款4000 万,清偿了已到期的重组贷款本金;2009 年8 月19 日,公司清偿了三木集团在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替公司承贷的3821.4875 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木集团清偿了余下178.5125 万元贷款本金。2009年12月16日,深圳发展银行减免了原北科由三木集团担保的4000 万元贷款的相应欠息,我司因此获得债务重组利得8,904,581.44 元。
18.根据公司2008年7月16日与工行福州南门支行、三农集团、福州开发区鸿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免息协议》及2009年10月4日与工行福州南门支行、福州开发区鸿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免息协议》,报告期内公司已向工行福州南门支行归还了余下的全部借款本金89,500,000元,工行对我司余下欠息予以减免,我司因此获得债务重组利得35,360,024.43元。至此,公司在工行福州南门支行的逾期借款已结清。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所持对象名称 | 最初投资成本(元) | 持有数量(股) | 占该公司股权比例(%) | 期末账面价值(元) | 报告期损益(元) | 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元) | 会计核算科目 | 股份来源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03,904.53 | 2,262,000 | 0.1168 | 2,203,904.53 | 226,200 | 0 | 长期股权投资 | |
合计 | 2,203,904.53 | 2,262,000 | / | 2,203,904.53 | 226,200 | 0 | / | / |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9 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报告,详见年报全文。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基本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运作,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从公司2009年财务工作的整体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是健全的,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是在1999年9月,截止到2001年末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实际投资项目与承诺投资项目一致。
8.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合理,交易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内幕交易和损害部分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8.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合理,交易程序合法,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 □未经审计 √审计 |
审计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94,446,921.47 | 107,704,979.39 |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200,000.00 | ||
应收账款 | 110,963,264.39 | 81,556,643.67 | |
预付款项 | 77,651,193.34 | 41,063,059.20 |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57,901,818.03 | 39,214,573.53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800,365,425.54 | 755,708,232.74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214,712.36 | ||
其他流动资产 | 44,955.04 | ||
流动资产合计 | 1,341,373,577.81 | 1,025,662,200.89 |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13,458,552.35 | 14,616,790.92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71,577,235.68 | 251,260,683.17 |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1,777,714.48 | 13,344,249.97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37,611,219.94 | 36,852,265.80 | |
长期待摊费用 | 11,718,408.53 | 10,130,439.42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4,710,888.81 | 17,198,516.8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878,509.04 | 756,388.4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61,732,528.83 | 344,159,334.54 | |
资产总计 | 1,503,106,106.64 | 1,369,821,535.43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33,700,000.00 | 145,705,000.00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300,991,511.30 | 161,692,453.23 | |
预收款项 | 314,822,756.43 | 125,212,935.72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3,362,667.08 | 2,258,920.81 | |
应交税费 | 32,198,179.93 | 8,323,305.74 | |
应付利息 | 26,070,541.07 | 70,912,225.21 | |
应付股利 | 240,900.00 | 240,900.00 | |
其他应付款 | 86,681,070.67 | 206,831,317.28 |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27,000,000.00 | 113,000,00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925,067,626.48 | 834,177,057.99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35,950,000.00 | 197,000,000.00 |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
专项应付款 | |||
预计负债 | 64,250,229.19 | 124,089,314.23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6,925,708.56 | 36,925,708.56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37,125,937.75 | 358,015,022.79 | |
负债合计 | 1,162,193,564.23 | 1,192,192,080.78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351,558,394.00 | 351,558,394.00 | |
资本公积 | 286,108,565.15 | 286,108,565.15 | |
减:库存股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58,721,638.71 | 58,721,638.71 |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588,784,509.17 | -703,942,310.73 |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23,030,148.74 | 23,040,459.5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0,634,237.43 | 15,486,746.65 | |
少数股东权益 | 210,278,304.98 | 162,142,708.0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40,912,542.41 | 177,629,454.65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503,106,106.64 | 1,369,821,535.43 |
法定代表人:陈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凌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836,672.50 | 132,755.76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255,000.00 | 255,000.00 | |
预付款项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29,013,970.66 | 29,057,668.09 | |
其他应收款 | 182,000,518.45 | 172,883,599.86 | |
存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
流动资产合计 | 213,106,161.61 | 202,329,023.71 |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124,335,882.91 | 124,960,390.36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40,397,010.27 | 222,400,983.17 |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819,664.78 | 12,235,179.48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16,566.24 | 215,777.6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65,769,124.20 | 359,812,330.61 | |
资产总计 | 378,875,285.81 | 562,141,354.32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89,500,000.00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898,110.01 | 898,110.01 | |
预收款项 | |||
应付职工薪酬 | 101,439.46 | 121,047.97 | |
应交税费 | -722,073.10 | 194,716.79 | |
应付利息 | 17,069,668.05 | 44,185,968.82 | |
应付股利 | 240,900.00 | 240,900.00 | |
其他应付款 | 166,295,573.32 | 211,147,565.09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45,000,000.00 | 60,000,00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228,883,617.74 | 406,288,308.68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
专项应付款 | |||
预计负债 | 64,250,229.19 | 124,089,314.23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4,250,229.19 | 124,089,314.23 | |
负债合计 | 293,133,846.93 | 530,377,622.91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351,558,394.00 | 351,558,394.00 | |
资本公积 | 236,529,487.72 | 236,529,487.72 | |
减:库存股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18,456,481.76 | 18,456,481.76 |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520,802,924.60 | -574,780,632.07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85,741,438.88 | 31,763,731.41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378,875,285.81 | 562,141,354.32 |
法定代表人:陈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凌
合并利润表
2009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1,269,045,412.58 | 1,338,772,915.47 | |
其中:营业收入 | 1,269,045,412.58 | 1,338,772,915.47 |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1,200,792,171.69 | 1,259,947,382.55 | |
其中:营业成本 | 964,691,404.81 | 1,038,540,750.33 |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58,502,759.03 | 52,940,466.73 | |
销售费用 | 71,259,903.63 | 75,075,160.45 | |
管理费用 | 92,929,953.70 | 70,225,397.54 | |
财务费用 | 16,584,993.44 | 29,057,013.94 | |
资产减值损失 | -3,176,842.92 | -5,891,406.44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26,200.00 | -20,911,146.06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4,126.65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68,479,440.89 | 57,914,386.86 | |
加:营业外收入 | 152,977,840.90 | 136,114,288.64 | |
减:营业外支出 | 26,496,025.71 | 23,034,484.22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21,117,532.77 | 44,978.79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94,961,256.08 | 170,994,191.28 | |
减:所得税费用 | 40,738,666.30 | 13,329,049.87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54,222,589.78 | 157,665,141.4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5,157,801.56 | 130,027,346.43 | |
少数股东损益 | 39,064,788.22 | 27,637,794.98 | |
六、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3276 | 0.3699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3276 | 0.3699 | |
七、其他综合收益 | -10,310.78 | 2,226,838.53 | |
八、综合收益总额 | 154,212,279.00 | 159,891,979.9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115,147,490.78 | 131,705,562.15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39,064,788.22 | 28,186,417.79 |
法定代表人:陈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凌
母公司利润表
2009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营业收入 | 4,582,556.25 | 14,968,313.52 | |
减:营业成本 | 1,202,673.69 | 5,101,912.41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613,466.08 | 1,788,451.01 | |
销售费用 | 36,050.00 | 25,375.00 | |
管理费用 | 35,531,290.41 | 21,684,717.90 | |
财务费用 | 13,657,163.34 | 22,337,420.99 | |
资产减值损失 | 2,713,016.07 | 1,071,956.87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26,200.00 | -133,959.47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48,944,903.34 | -37,175,480.13 | |
加:营业外收入 | 126,104,730.34 | 56,244,031.67 | |
减:营业外支出 | 23,182,119.53 | 4,728,205.69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20,699,647.64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53,977,707.47 | 14,340,345.85 | |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53,977,707.47 | 14,340,345.85 | |
五、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
六、其他综合收益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法定代表人:陈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凌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9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512,552,413.04 | 1,098,629,044.25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4,449,030.44 | 3,777,847.62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21,277,364.50 | 212,020,123.10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638,278,807.98 | 1,314,427,014.97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875,749,817.65 | 772,067,922.70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84,230,223.92 | 82,315,999.38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15,032,906.02 | 68,084,646.31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36,132,490.27 | 269,065,707.92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511,145,437.86 | 1,191,534,276.31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7,133,370.12 | 122,892,738.66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40,027,632.00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226,200.00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212,058,712.42 | 580,382.45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20,269,342.37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2,284,912.42 | 20,338,672.08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2,655,627.32 | 5,726,834.14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6,000,000.00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9,012,438.26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737,146.64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1,668,065.58 | 22,463,980.78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0,616,846.84 | -2,125,308.70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50,000,000.00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271,686,621.50 | 131,500,218.25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037,235.06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71,686,621.50 | 191,537,453.31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416,936,621.50 | 265,303,122.75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4,229,437.19 | 47,813,369.12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483,000.00 | 726,112.05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41,649,058.69 | 313,842,603.92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9,962,437.19 | -122,305,150.61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9,770.99 | -376,988.54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47,778,008.78 | -1,914,709.19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98,458,500.44 | 100,373,209.63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46,236,509.22 | 98,458,500.44 |
法定代表人:陈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凌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9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660,093.78 | 11,761,680.63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31,020,934.97 | 175,119,480.36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31,681,028.75 | 186,881,160.99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215,433.68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840,488.76 | 4,286,738.40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906,134.31 | 1,427,649.12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37,880,936.50 | 170,153,391.23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43,627,559.57 | 177,083,212.4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946,530.82 | 9,797,948.56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226,200.00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211,963,102.50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2,189,302.50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527,595.00 | 1,352,107.64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27,595.00 | 1,352,107.64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1,661,707.50 | -1,352,107.64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89,500,000.0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8,511,259.94 | 8,442,299.24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8,011,259.94 | 8,442,299.24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8,011,259.94 | -8,442,299.24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703,916.74 | 3,541.68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2,755.76 | 129,214.08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836,672.50 | 132,755.76 |
法定代表人:陈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爱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庄凌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后)
9.3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9.4 本报告期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9.5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9.5.1 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说明
1. 与上年相比本年新增合并单位2家,原因为:
(1)根据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控股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编2008 第10 届007 号董事会决议,2009 年1 月福建实达电脑设备公司以人民币1000 万元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江苏实达迪美数据处理有限公司,该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已经苏州远见会计师事务所AY 内验字(09)A007 号验资报告审验,并于2009 年1 月19 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根据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6月15日,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与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李春生、李庆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长春嘉盛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人民币,长春融创购买长春嘉盛公司51%的股权,购买价格按注册资本计算合计为1020 万元人民币,其中向李春生购买45.25 %的股份,购买价格905 万元人民币,向李庆军购买5.75%股份,购买价格115 万元人民币。购买日长春嘉盛公司账面净资产经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六合正旭报字【2009】第176号评估报告评估,评定公允价值为18,511,854.62元。其后各方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共同对长春嘉盛公司进行增资,将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 万元增加至9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长春融创增加出资3570 万元,仍占长春嘉盛公司注册资本51%。增资完成后,长春嘉盛公司股权结构为:长春融创51%、李庆军24.5%、李彦24.5%。该出资业已经吉林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16日出具的吉阳验字【2009】第010号验资报告验证。长春嘉盛公司2005年在长春设立,未来主要开发净月上城项目(暂命名),项目位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内,产品将以联排别墅、双拼别墅为主。
2. 本年无减少合并单位。
9.5.2 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和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9.5.2.1 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名称 | 期末净资产 | 本期净利润 |
江苏实达迪美数据处理有限公司 | 1,042.2 | 42.2 |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291.08 | -130.1 |
9.5.3 本期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被合并方 | 商誉金额 | 商誉计算方法 |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9 |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
(下转1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