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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1,000万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27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新股投资风险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0年3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区间,然后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在确定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确定的价格,建议不参与申购。

      4、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发行确定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27.00元/股-29.8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对应于2009年的全面摊薄市盈率水平为:26.21倍至28.9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0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A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发行后的总股数按本次发行11,000万股计算为45,400万股)。

      5、在出现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做出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6、由于目前新的发行体制改革刚刚实施,市场约束机制不太健全,买方约束力仍旧较弱,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导致上市后即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7、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公司将按照目前的资金状况和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8、发行人上市后所有股票均为可流通股份。

      9、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1、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凡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应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坚决避免参与申购。本特别风险提示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