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合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0—006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合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3月21日,包钢稀土与新奥博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包头市签订了《合资协议》,《合资协议》以2010年3月2日包钢稀土四届七次董事会通过的《关于与河北新奥集团合资建设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系统产业化项目的议案》(详见包钢稀土2010年3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对外投资公告》)所述事项为核心内容,对双方合资建设稀土永磁核磁共振产业化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资协议》将于包钢稀土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0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10—007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会议时间:2010 年4月15日(星期四)上午8 时30分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
一、会议议程
议题:审议《关于与河北新奥集团合资建设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系统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二、会议出席人员
1、截止2010 年4月9日(星期五)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会议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会议登记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除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证件外,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 83 号包钢稀土证券部
(三)登记时间: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8:30-11:30,13:30-16:30)
(四)登记方式:拟参会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到公司登记,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凭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联 系 人:张大勇 向 宇
电 话:0472-2207799 传真:0472-2207788
邮政编码:014030
四、注意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等费用自理。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3 月22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
议 题 项 目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关于与河北新奥集团合资建设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系统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
注:若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委托人应明确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