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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谏言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2010-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彭飞 ○编辑 朱绍勇

      ⊙记者 彭飞 ○编辑 朱绍勇

      

      在3月20日于福州举行的深交所第十一届保荐机构联席工作会议上,一份《保荐机构2009年中小企业保荐业务调研报告》亮相,众多保荐机构也对当前引人关注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改革、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此次调研为深交所2009年底由上市推广部对全体保荐机构推出,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率100%。从调研结果看,70家保荐机构共掌握了1599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资源,其中,在审企业349家,正在接受辅导企业676家,立项(未开始辅导)后备企业574家。从上市资源集中度来看,前10家保荐机构掌握了657家拟上市企业保荐业务,占比41%,表现出较高的集中度。

      调研报告显示,在选报中小企业板获创业板时,60家保荐机构认为,板块的定位和特色是其首先考虑的因素,其次是发型规模,再次是上市速度,其他依次是收取的佣金多少、发行价格。其中,保荐机构对中小企业板的平均立项标准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66亿元以上,净利润2632万元以上,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5%和14%以上,募集资金2.36亿元以上。对创业板的平均立项标准为: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7100万元以上,净利润1136万元以上,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6%和24%以上,募集资金1.28亿元以上。创业板项目平均实际收费绝对额略低于中小企业板,但占募集资金的比例高于中小企业板。2009年,IPO项目中小企业板平均收费额4058万元,占募集资金的比例为5.2%,创业板平均收费3471万元,占募集资金的比例为6.1%。

      2009年,70家保荐机构平均内核否决率为5%,相对较低,其中,79%的保荐机构内核否决率在5%以下,低于2009年证监会发审委14.2%的否决率。

      对于当前引人关注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改革、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等问题,保荐机构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于新股发行询价制度改革,保荐机构高度肯定了新股询价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但也建议从多个层面解决目前出现的发行定价高、募集资金大幅超出计划的现象或问题,一是从法律法规上解决地板量发行、存量发行问题;二是提高发审效率,增加供给;三是引入有限的自主配售制度,将新股配售向研究实力强、报价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曝光询价过程中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基金或机构;五是询价对象的股份限售期延长至一年以上。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荐机构认为,尽管深交所已及时修订完善了相关规则,但仍需防范上市公司盲目投资甚至编造新项目获取募集资金,或通过先补充流动资金再实际用于证券、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的现象。为此,保荐机构建议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强化保荐机构对商业银行、发行人违约时的强制措施,保障股东诉讼权,以防止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滥用募集资金,侵害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