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0-009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弘业船舶”,本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就与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简称“水天船业”)船舶购销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近日,弘业船舶收到了武汉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松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
被告: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军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双云村9号
(二)本案案情
2008年6月15日,弘业船舶与水天船业签订了三份《船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弘业船舶向水天船业订购三条船舶,每条船的价款为1518万元,分五期付清;水天船业应保证弘业船舶支付的每笔款项都用于约定船舶的建造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上;水天船业最迟应于2009年1月15日前交付上述三条船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双方就该三条船舶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迟延交付船舶的违约责任等作了修改。
然而,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挪用弘业船舶支付的造船款。为了向国外船东交船,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弘业船舶向水天船业增加支付船款3,862,167.97元,加上原应支付的船款45,540,000元,弘业船舶共向水天船业付款49,402,167.97元。同时,双方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一份《330英尺甲板驳抵押担保合同》,水天船业自愿抵押其动产作为交付三条船舶以及偿还弘业船舶欠款的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经多方努力, 截止2009年8月,上述三条船舶依次交付船东。
此外,迄今为止,水天船业只向弘业船舶开具了1,3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另有3,174万元未开票,造成弘业船舶税费损失达461万元。
同时,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时交船,应赔偿弘业船舶违约金410万元。
弘业船舶认为:双方之间的船舶购销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挪用造价款、逾期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迟延交船的行为侵害了弘业船舶的合法权益,并给弘业船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弘业船舶依法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弘业船舶的各项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862,167.97元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税费损失人民币4,610,000元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交船的违约金人民币4,100,000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费和差旅费。
三、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武汉海事法院还未确定具体开庭时间。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诉讼进展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水天船厂财务状况恶化,回收上述债权存在极大难度。为真实反映应收款项的实际状况,根据谨慎性原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弘业船舶计划将上述因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全部计入当期损失。若如此,则影响计入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00多万元。
对于最终的会计核算,本公司及弘业船舶将根据各自的《公司章程》、公司会计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