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编号:临2010-006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成都天成碳一化工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77号}。
案由为专利行政纠纷。受理诉讼的机构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受理日期为:2010年3月9日。我公司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电子邮件扫描件)的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成都天成碳一化工有限公司
纠纷的起因为:本案第三人成都天成碳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提出针对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用甲醇生产二甲醚的方法”(专利号:200410022020.5)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了天成公司的请求,于2009年5月31日向天成公司和我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天成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我公司,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复审委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10月18日,复审委做出第14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第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我公司收到第14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后,对该决定不服,委托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做为我公司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正式受理,本案遂成。
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的第14019号决定中认定原告200410022020.5号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部分,并确认该权利要求有效。
诉讼请求的依据为:相关答辩陈述证据、以及原告拥有专利权的第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
本案中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为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案件具体承办人为杨彦光律师)。被告及第三人代理人情况尚不知晓。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此案件刚进入司法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判断。但总体上有利于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