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所管理的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基金代码:184690),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64,433.96万元。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本基金决定实施2009年度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我司拟定了基金同益2009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经基金同益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现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同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实现净收益254,695,296.14元,期初未分配净收益389,644,300.75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可分配收益为644,339,596.89元。
基金同益2009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共派发现金红利600,000,000.00元(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占2009年12月31日可分配收益的93.12%。未分配基金净收益部分仍保留在基金资产中。基金同益2009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830元,收益分配后,经调整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83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所得税。
二、收益分配对象
截至2010年3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同益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
权益登记日:2010年3月30日
除息日:2010年3月31日
四、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部分基金派发的现金红利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投资者托管的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部分基金份额应得现金红利由本基金直接向各发起人发放。
五、咨询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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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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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