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0-1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每股送红股0.5股。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0.60元,每10股送红股5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0.004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0年3月31日
●除权及除息日:2010年4月1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2010年4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7日
一、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3月3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3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3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384,402,4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红股和现金红利均按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共计分配利润1,895,265,358.56元,其中派发红股1,692,201,213股,现金红利203,064,145.56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4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04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3)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3月31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4月1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10年4月2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3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派发现金红利的办法
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送红股的办法
送红股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照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公司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A股) | 201,453,441 | 100,726,720 | 302,180,161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A股) | 3,182,948,985 | 1,591,474,493 | 4,774,423,478 |
股份合计: | 3,384,402,426 | 1,692,201,213 | 5,076,603,639 |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5,076,603,639股摊薄计算的2009年年度每股收益为0.23元。
八、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人:李晨
电 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