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7日证监许可[2010]20号文批准,于2010年2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0年3月19日顺利结束基金募集工作。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截至2010年3月23日止,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51,973,761.44元人民币,本次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67,805.42元人民币。上述认购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已于2010年3月2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37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552,041,566.86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7923.92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14%。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情况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3月2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始办理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