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宏
基金业界第一个关于分红的仲裁日前结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前对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投资人状告该公司旗下基金违背基金契约分红条款的事宜作出仲裁决定。据悉,贸促会裁定,相关基金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基民获判退回部分管理费。
这个结果,对于基金业界的不分红“倾向”是一个重要警醒。
“有红不分、有红缓分、可分可不分的时候尽量不分”,历来是过去多年,相当部分基金公司在处理基金分红上的一贯态度,其背后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或许有规模、收入、乃至投资方面的各项考量。但客观上,也造成了基民的利益的机会损失。
比如,相当部分基金在2007年没有实施积极的分红策略,转而使得相关基金在2008年市场大跌后,可分红数额大幅减少,由此引发多项争议乃至诉讼。从结果上,上一例的仲裁是迄今为止,对于基金分红争端中,基金公司方面受到的最重的一个仲裁决定。但也不过是处以管理费方面的退赔。事实上,对于基民的机会损失的弥补可能是不足的。
但也必须承认,基民在投资基金的同时,就必须承受市场起落的风险,包括其委托人——基金公司在合理处分其资产权限内可能遇到的资产损失风险,因此,课以管理费用的退还也是比较适当的。
而这个结果事实上再度提醒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这个以信托义务为基础的行业中,挑选委托对象是控制投资风险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投资基金时切记擦亮眼,这远比后来追责申诉来得划算。
同时,这个争议也提醒基金管理公司们,在面临基金利益和管理人利益的关键问题上,审慎抉择,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为重。基金契约的执行应该从严,特别是更多地考虑基民的利益和感受问题。
事实上,归根结底,最终退赔基民的管理费都是小钱,更大的损失可能在于基金公司的品牌受到了伤害。而这个在如今动辄几十亿、上百亿资产的行业里,这才应该是真真正正的利益之所在。“信和义”的重要性,几百年前的山西商人就奉之为圭臬,现代的金融从业人员不可能不明白吧。
当然应该提醒的是,基金分红和上市公司的分红性质完全不同。基金分红并不是基民获得投资收益的唯一途径。基民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基金管理人创造的净值增长,本身不因其是否分红而变化。分红只是改变了未来资产配置的状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