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
2010-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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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目前正在运行的千亿元规模集合理财计划短期内无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呢?记者在查看多家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公告发现,2010年以前成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在投资范围中一般会说明,投资范围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一位券商资管人士介绍,“这其实就是为投资股指期货留下了一个口子,不过已经运行的产品最终能否参与股指期货还要根据各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
与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相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最为宽松,指引仅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80%。
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
100%扣减净资本
在自营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对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和权益类证券投资,按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未平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由于参与股指期货的自由资金需要严格扣除净资本,投入规模过大很可能触碰警戒线,因此各家券商在投资股指期货时将更加谨慎”。一位券商自营业务负责人表示。
多位券商人士表示,与2006年发布的监管指引相比更为具体,而且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