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93版)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地区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 海南省海口市 | 356,775,318.66 | 11.50 |
| 天津市 | 2,775,796.01 |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和说明是真实、客观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反映了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困难。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班子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了公司主要经营实体—海南商业龙头企业海南民生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原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等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报告期内实现了良性的增长态势,上缴税金3,423.81万元,直接安排员工就业近1,000人,为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债务重组方面,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目前已与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且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大通建设为我司债务重组提供了1.4亿元的过桥资金支持,并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9,792.62万元的银行债务提供了担保,为公司债务重组成功提供了根本保障。
2009年,公司因故未能完全履行上述债务重组协议,存在部分违约的情形。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共偿还了贷款6,251.51万元,并就债务重组协议违约事项,取得了部分债权人的谅解,新的债务重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同时,公司董事会正积极协调、沟通,争取控股股东尽快完成资产注入事项,尽最大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88,434,284.8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75,832,110.02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64,266,394.88元。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以上预案,须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对象名称 |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 麒麟旅业 | 2,071,200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否 | ||
|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 0 | |||||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 | 2,071,200 | |||||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 0 | |||||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 117,342,366 | |||||
|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总额 | 119,413,566 | |||||
|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0 | |||||
| 其中: |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0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 100,670,000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 0 |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 | 100,670,000 | |||||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关联方 |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 | ||
| 发生额 | 余额 | 发生额 | 余额 | |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4,843,225.08 | 29,882,353.11 | 76,321,203.19 | |
| 天津地铁捷通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11,006,995.21 | 2,456,098.33 | ||
|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1,123,950.00 | 51,123,950.00 | |
| 海南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30,000,000.00 | 20,000,000.00 | |
| 合计 | 55,850,220.29 | 63,462,401.44 | 147,445,153.19 |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55,850,220.29元。
7.4.3 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承诺:(1)认可S*ST一投的股改方案,接受股改方案中的对价支付安排,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尽快实施,在S*ST一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2)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方法问题,本公司承诺如该等股东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且明确要求取得应获得的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本公司可根据该股东与本公司达成的代为垫付对价协议,由本公司代为垫付对价。(3) 在竞拍成功后,本公司将积极推动S*ST一投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在合适时机向S*ST一投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 本公司股改方案已于2007年4月13日正式实施,前述承诺第一、第二项已履行完毕,第三项尚未完全完成。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3、继续积极推动ST筑信的债务重组工作,由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为ST筑信债务重组提供过桥资金支持,并为ST筑信的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4、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督促天津大通不转让其所持有的ST筑信的股份,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前述承诺责任。督促天津大通将其所持ST筑信股份托管至ST筑信股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所属营业部,由平安证券对该等股份实施暂时性卖出限制,直至该承诺完全履行为止。” | 正在履行过程中。 |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海南民生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原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百货或第一百货)借款纠纷案
2004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以本公司及子公司第一百货未履行2003年10月20日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5月16日下发了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百货偿还海南中行借款本金29,608,400元及利息372,010.71元(从2005年4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2)海南中行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3)一投集团、本公司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物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504元及诉讼保权费60,520元由第一百货承担。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号《执行通知书》,于2005年10月11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1号、10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06年7月7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抵押物本公司名下的17套房产、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的254744.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名下的13辆汽车。
2008年6月23日,第一百货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书》,协议确认:截止2008年5月20日止,乙方(第一百货)尚欠甲方(中行)人民币贷款本金26,393,261.51元、利息4,430,191.01元。为了减轻乙方负担,甲方同意:如乙方能在2008年7月10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26,393,261.51元及利息1,000,000.00元和相关诉讼费用,甲方则给予乙方减免剩余的全部利息。第一百货已于2008年7月4日将所欠贷款本金26,393,261.51元、约定利息1,000,00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如数偿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解除该院对本案涉案抵押物的查封;本案执行结案。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10月18日、2006年8月12日、2008年7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本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4000万元。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4650万元。
本公司已与建行海南分行签订《减免利息协议》,建行海南分行同意延长贷款期限三年,延长期限内,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季付息。在本公司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分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新发生利息的前提下(最后一期贷款于2010年6月底前清偿完毕),建行海南分行同意减免本公司原贷款欠息合计2372.21万元。如本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本金或未能按季结清新发生利息,建行海南分行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利息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收罚息、复利,同时建行海南分行有权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0号、第48号民事判决书。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
详情见2005年5月13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9月3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2月25日、2007年8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违反以本公司为担保的《借款合同》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涉案金额4500万元。
本公司已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同意以本公司担保贷款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80%折算为3600万元作为债务和解总价,由本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双方的债权债务即了结,互不差欠。本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已办理相关债务和解的司法裁定等手续。
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履行了代为清偿的责任。在向债务人本草堂公司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本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1、判令本草堂公司偿还本公司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及自200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判令本草堂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被告广州本草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3,60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2007年7月7日、2007年7月13日、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4日,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履行2002年9月9日、14日签订的"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72528.10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对此案判决如下:(1)限被告我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营销奖励佣金560,287.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以本金560,287.39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4年4月1日起至法院限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未付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2)驳回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6,373元由两原告负担8,373元,被告负担8,000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负担的诉讼费8,373元支付给原告,法院已收取费用不再清退。根据2008年12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961号],上述判决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终结后十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2005年3月10日,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一投集团未履行1996年8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判决:(1)一投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43822.30美元及利息(从2003年4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付);(2)本公司对一投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以一投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案件受理费142236元由一投集团负担。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大通建设、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解决上述担保债务问题于2008年1月24日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大通建设以其拥有的房产以评估值作价代本公司等值抵偿所欠上述担保债务。三方分别于2008年5月8日、2009年3月31日就上述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10月18日、2008年1月31日、2008年2月26日、2009年4月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6、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向交行珠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因无法按期还款,交行珠海分行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月,根据该院裁定,本公司所持有的湛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海南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被公开拍卖,所得款项4,668.52万元用于归还欠款。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2007年6月13日与本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同意向本公司发放重组贷款3,20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尚欠本金3,200万元。同时约定,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在政策允许并且条件符合前提下,对本公司原贷款欠息豁免或核销上报上级行审批,在未获批准前,本金清偿后,所欠贷款利息10,717,950.05元作无本欠息挂账处理。公司如逾期三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则交通银行珠海分行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索包括原欠息在内的所有债务。2007年12月11日,本公司接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通知函,同意本公司在按期(2010年6月28日还款1,066万元、2011年6月28日还款1,066万元、2012年6月28日还款1,068万元)偿还其重组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免除本公司前欠利息10,173,019.82元,此前,作挂账处理。截止2009年6月30日,上述协议按约定履行。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3日、2005年12月10日、2005年12月24日、2006年3月29日、2007年7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7、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望海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1,926,829.00元及该款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2)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海秀路6号的望海大酒店第一层西边大厅1095.57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本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层1196.4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证字第181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质押权利即第一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西侧的房屋租赁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公司在承担本案的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望海酒店追偿。案件受理费1196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及(2006)海中法执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前述贷款抵押物望海酒店和南洋大厦的房产。鉴于工行海口新华支行也未能按该院要求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院已下达(2008)海中法执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十年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该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详情见2005年9月2日、2005年11月15日、2006年2月25日、2006年4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8、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诉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3,727,157.80元;2005年10月21日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2)原告对望海商城公司、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海口市海秀路8号"望海商城"地下2层、地下1层、第5层、屋顶等(房产证号分别为:39890、39888、39909、39880、39912)、海秀路6号的望海国际大酒店第8、10层(房产证号分别为:44386、44388)、滨海大道南洋大厦201、209、204-208、2801、2803-2809、2811、2810房(房产证号分别为:19253、19529、18222、18472、18458、18475)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望海商城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4,4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93号执行通知书,限以上四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院(2005)海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否则由该院强制执行。
详情见2005年9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6月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9、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外实业发展公司、海南华成礼品有限公司、海南京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伟泉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事项,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下达(2005)海仲裁字第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4号裁决书,裁决上述八家公司向本公司偿还欠款共计312,173,604.58元并承担仲裁费用。海风信息、望海商城及一投集团的欠款已达成以资抵债协议,抵债资产过户事项已办理完毕;本公司将除海风信息、望海商城及一投集团以外的其他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与控股股东大通建设拥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的大通大厦的3-14层房产及-1层房产进行等值置换,上述资产置换涉及的大通大厦房产产权,已在报告期内过户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创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详情见2005年11月2日、2007年9月26日、2007年11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09年5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0、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第一百货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900、39901、39902)、第4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891、39893)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201510元,由第一百货负担。鉴于该院上述房产因故无法执行,工行海口新华支行也未能按该院要求提供第一百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该院于2008年11月11日下达(2008)海中法执字第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十年内发现被执行人又有供执行的财产,可向该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2)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南洋公司所抵押的南洋大厦第1、7、27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8060、48037、48055、48058、48035、48040、48071、48033、48038、48061、48059、48036、48072、48070、48034、48039、48073、48032)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51510元,由第一百货、南洋公司负担。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
(3)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85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3、4层房屋(房产证编号为39894、39896)及望海大酒店所抵押的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证编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152510元,由第一百货、望海大酒店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105,556元范围内的款项或其他等值财产,并轮候查封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海商城第3、4层房产(房产证号为:39894、39896)和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所有的位于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房产证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号)。
详情见2005年11月5日、2006年5月30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6月24日、2006年11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1、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航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第一百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386,166.97元及利息(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16,386,166.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2)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对望海酒店提供抵押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房产(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5、44369、443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望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百货追偿。案件受理费91,941元,由第一百货、望海酒店共同负担。
2010年3月,本公司收到了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贸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金贸支行)盖章确认的关于上述债务重组的《减免利息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截止2009年12月20日,民生百货欠农行金贸支行贷款本金16,376,165.98元,利息6,121,041.76元。
经双方协商:民生百货在2010年6月20日前偿还农行金贸支行上述贷款本金16,376,165.98元、利息3,321,041.76元及诉讼费110,792元后,农行金贸支行一次性减免民生百货截止2009年12月20日结欠的利息2,800,000元及自2009年12月21日至贷款结清日新产生的利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详情见2005年12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3月25日、2010年3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2、海南山外山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知良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青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树昌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南合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丰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和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伯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欠款纠纷案,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下达(2005)海仲裁字第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39号裁决书,裁决上述公司向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共计38,242,329.89元、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仲裁费用。海风信息、望海商城及一投集团的欠款已达成以资抵债协议,抵债资产过户事项已办理完毕;本公司将除海风信息、望海商城及一投集团以外的其他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与控股股东大通建设拥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的大通大厦的3-14层房产及-1层房产进行等值置换,上述资产置换涉及的大通大厦房产产权,已在报告期内过户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创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详情见2006年4月19日、2007年9月26日、2007年11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09年5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3、 海南康德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德力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施达公司”)、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商场”)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1992年8月3日至1998年12月23日期间,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海口公司(下称“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签订在大同路1号土地上分别签订了《合作兴建大同路大厦协议》、《土地使用权受让申请书》等协议,并开始进行合作。1998年10月,本公司及一百商场以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兼并商业集团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并将本案标的所涉大同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指定过户至施达公司名下,办理了产权证。2000年12月30日施达公司以上述房产证为一投集团向海南省工行营业部贷款2000万元担保,2006年11月,中鹭公司以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提起诉讼。后中鹭公司又以已与被告商业集团等达成庭外和解,各方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海口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商业集团、施达公司、本公司、一百商场的起诉。海口中院以(2006) 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中鹭公司撤回该起诉。
康德力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与中鹭公司、商业集团签订了《“大同路大厦项目”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康德力公司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了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于签订的大同路大厦协议项下属于中鹭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因此拥有了对大同路大厦的相关权属。
康德力公司2008年1月26日以相同的诉讼理由向海口中院起诉商业集团、施达公司、本公司、一百商场。
2009年9月9日,康德力公司向海口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依照有关规定,下达《民事裁定书》[(2008) 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2号],准许原告康德力公司撤回上述起诉。
详情见2006年12月1日、2008年1月9日、2008年2月23日、2009年9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4、海南康德力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下称“一百商场”)、海南昌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昌海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1992年12月8日,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签订《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合同书》,约定由中鹭公司出资,商业集团出地,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其后中鹭公司向商业集团支付了1200万元拆迁补偿费,商业集团亦对所属的办公楼等进行了搬迁,共同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取得了海南省计划厅下达的双方合建商业大厦的立项批文。其后,中鹭公司未对商业集团所属办公楼等进行拆除和兴建商业大厦。1998年10月8日,本公司与一百商场以承债式兼并了商业集团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之一海南省商业集团实业有发展公司变更为昌海公司,原商业集团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现在昌海公司名下。2000年5月19日,经海南省政府批准,前述公司兼并中的兼并主体由本公司、一百商场变更为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原控股股东)。2005年10月28日中鹭公司以商业集团违约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6年4月3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商业集团、本公司、一百商场、昌海公司向中鹭公司退还拆迁补偿费1200万元,并赔偿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拆迁费、42000元办证费,违约金1200万元,共计24542000元。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下达(2006)琼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仍维持原判。
中鹭公司与康德力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向海口中院递交《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海口中院于2007年12月24日以(2007) 海中法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鹭公司变更为康德力公司。2008年1月18日康德力公司与昌海公司向海口中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海口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以海中法执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昌海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府路1号4720.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G0540号)和位于海府路北侧的2197.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4)字第002711号)过户给康德力公司,并按其评估价值人民币1025万元降价20%计为人民币820万元,按820万元人民币抵偿所欠康德力公司的部分债务。海口中院于2008年1月29日以(2007) 海中法执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商业集团、昌海公司、本公司、一百商场22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2008年1月30日海口中院根据(2007) 海中法执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扣划一百商场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1,601.17万元。2008年2月4日海口中院下达(2007)海中法执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春节期间海口市的市场供应,避免引起社会动荡,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出发,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裁定将该院案款账户1,601.1744万元中的1,000万元退付给康德力公司,余下的601.1744万元退回一百商场。本案已终结执行。
详情见2006年12月27日、2008年2月5日、2008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5、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2005年7月1日中亿房产与本公司及第一百货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一百货承接本公司对中亿房产的债务11,340,122.22元,并承诺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偿还,并办理了公证手续。由于第一百货未能按约偿还,2005年9月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第一百货名下望海商城第三层面积为2,550.96 m2的房产(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9897、39898号)。中亿房产于2007年9月11日向海口中院提出公证债权恢复执行申请,海口中院于2007年9月13日下达(2007) 海中法执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名下望海商城第三层面积为2550.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9897、39898号)。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据申请执行人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海口中院下达(2008) 海中法执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继续轮候查封上述房产。
后中亿公司向海口中院函称:其已与民生百货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海口中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案。海口中院于下达《执行裁定书》[(2008) 海中法执字第153-2号],就上述案件作出裁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名下望海商城第三层面积为2550.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9897号、39898号) 轮候查封。
二、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公证处[2005]市一证经字第1143号公证书终结执行。”
详情见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0月13日、2010年2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6、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14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05年12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公司车辆4辆,2006年3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支付佣金960,483.66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5.00元及诉前保全费5,322.00元。
17、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诉讼事项。1998年8月4日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旅业”) 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施达商业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7月16日一投集团向交行承诺履行保证责任。后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下达(2004)龙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麒麟旅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40万元、利息671,200.09元);施达商业和一投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下达的(2005)龙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18、本公司原控股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下称“望海商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事项。望海商城公司就其以资产抵偿欠付本公司资金占用及担保债务的相关房产过户的政府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下称“美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望海商城公司所提诉请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望海商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望海商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已就上述行政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见2008年10月7日、2009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9、海南南亚贸易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债务纠纷案。本公司于2008年12月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送达的海南南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南亚公司”)诉本公司的起诉状。诉状全文如下:
“原告:海南南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毅,董事长
被告:本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1996年上半年,被告前身即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因酝酿公司上市需要资金,于是找到原告协商,由原告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款项全部由被告支配,原告因与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蒋会成是好朋友,就同意此一做法。1996年5月14日,原告与当时的海口科技城市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信用社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月息0.89%,合同签订当天,信用社向原告转款1000万元。
原告收到信用社的借款1000万元后,按照被告提供的其关联公司的帐号和开户银行,分别将该1000万元最终转入了被告帐户。具体如下:
1、1996年6月26日转给海南汉才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汉才公司于1996年6月28日将此款转给海南良大贸易有限公司,该笔款项又于1997年1月3日转给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2、1996年6月21日转给海南良大贸易有限公司80万元,良大公司又于1996年6月28日将此款转到该公司在海南华银国际信托帐户,该笔款项又于1997年1月3日转给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3、1996年7月26日、1996年7月31日和1996年8月2日分三次转给海南托喜礼品有限公司200万元,该笔款项现金支出;
4、1996年6月13日转入海南汉才科技有限公司200万元,该笔款项1996年6月26日又从汉才科技帐户转到海南良大贸易公司帐户,1996年6月14日转入海南良大贸易有限公司100万元,该笔款又于1996年6月21日转入原告在海南省信托帐户。
以上两笔款项合计300万元,良大公司1996年7月1日将此款和原告在信托公司帐户存款余额合并后8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该笔存款到期后良大公司委托信托公司付款,将该款于1997年4月14日转给海南太阳女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帐户,转款金额826.404万元,该公司将此款项的515.8万元1997年4月15日转为不定期一年存款,300万元转到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5、1996年10月24日转入海南广和贸易有限公司23.8万元,该笔款项广和贸易以现金方式支出。
以上转款合计1003.8万元。
因被告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00年3月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原告提起诉讼,同年5月,海口中级法院以(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同年12月,海南省高级法院又以(2000)琼经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两审判决确定,原告贷款1000万元本金、利息和罚息均由原告负责偿还。法院判决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方案,均未有结果。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告拟出新的解决方案与被告协商,即由原告控股的海口金兴岛美容休闲有限服务公司租用被告控股企业海南望海楼酒店1220平方米进行经营,原告不实际缴纳租金,拟以该房产使用权(租金)抵偿被告所欠债务(本息约15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止抵债完毕。
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蒋会成签名同意按抵债方式办理,后被告股权转让给了天津泰达集团公司,其进驻海口后,以望海酒店的名义起诉黄容(美容院名义上的经营者),后美兰区法院追加原告、被告及海口金兴岛美容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原告认为,正是考虑到被告实际还款有困难,最终才形成了以美容院租金抵偿债务的实际做法,原告才未向法院起诉被告,现被告因内部股东变更,并以系列行为想要对所欠原告债务不予偿还,原告被迫在无奈之余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索利息的权利。”
海口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于2008年12月16日向原告南亚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南亚公司于同月23日向海口中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海口中院于2009年1月4日向原告南亚公司送达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的通知,并限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须预交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南亚公司逾期仍未向海口中院交受理费。海口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 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详情见2008年12月25日、2009年2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望海酒店”)诉海口金兴岛美容休闲有限服务公司及业主黄蓉欠付租金纠纷案。望海酒店于2008年1月31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欠付租金事项起诉海口秀英金岛休闲中心。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以(2008)美民二初字第 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口海港金岛休闲中心业主黄蓉偿还望海酒店租金3,110,000.00元、违约金714,188.00元。2008年5月12日,黄蓉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9 月 9 日以(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 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8)美民二初字第 22号民事判决;
②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1月1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上述案件,2009年3月25日判令:
1、解除原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蓉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被告黄蓉须于判决生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租金3,110,000.00元。
3、被告黄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14,188.00元。
4、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蓉不服已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见2009年4月10日、2009年5月22日、2009年12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1、关于本公司就原控股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2007 年抵偿所欠我司债务,并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的海口南洋大厦房产未移交给本公司使用事项,诉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及相关租房户的有关情况。2007 年 7 月、8月,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分两次签订《协议书》,将其部分非现金资产以评估值共作价148,975,900.00元抵偿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担保所产生的预计负债127,618,418.00元及往来款19,949,060.54元。抵债资产中含一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海口南洋大厦1层2个铺面房产332.47㎡(海房字第48058、48059号)、7层6套房产861.85㎡(海房字第48055、48061、48070-48073号)、27层9套房产831.84㎡(海房字第48032-48040号)、-1层部分房产421.48㎡(海房字第48060号)。上述房产已于2007年9月24日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但相关房屋并未移交给本公司使用。
2008年5月22日,本公司就上述房产分别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及相关租房户,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搬出位于海口滨海大道南洋大厦的相关房屋(上述房产),将该等房移交给原告行使权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9年3月13日龙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司诉讼,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后南洋大厦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照有关规定,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 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602—1614号、1671—1674号] 共17份,准许南洋大厦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详情见2009年4月10日、2009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9 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否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其出具的有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真实、客观的。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情况。
8.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利益。
8.6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真实、客观的。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事项作了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所做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反映了公司所面临的困难。
为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应争取控股股东尽快完成资产注入事项。
8.7 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未做利润预测。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 财务报告 | □未经审计 √审计 |
| 审计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
| 审计意见全文 | |
| 中国.北京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5.1 | 40,312,263.16 | 18,537,081.99 |
| 结算备付金 | |||
| 拆出资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5.2 | 10,698,519.74 | 10,077,726.13 |
| 预付款项 | 5.3 | 447,486.56 | 670,733.36 |
| 应收保费 | |||
| 应收分保账款 |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5.4 | 23,384,247.13 | 134,979,804.21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存货 | 5.5 | 10,444,568.38 | 14,099,674.68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流动资产合计 | 85,287,084.97 | 178,365,020.37 | |
| 非流动资产: | |||
|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5.6 | 8,994,055.18 | |
| 投资性房地产 | 5.7 | 140,965,128.34 | 9,954,268.20 |
| 固定资产 | 5.8 | 528,948,161.43 | 569,177,790.66 |
| 在建工程 | 5.9 | 23,996,035.52 | 17,864,601.82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5.10 | 68,648,598.30 | 69,345,887.06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11 | 11,043,443.43 | 48,260,314.72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82,595,422.20 | 714,602,862.46 | |
| 资产总计 | 867,882,507.17 | 892,967,882.83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5.13 | 31,376,165.98 | 16,376,165.98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 拆入资金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
| 应付账款 | 5.14 | 59,170,305.42 | 34,170,935.83 |
| 预收款项 | 5.15 | 50,037,186.54 | 40,003,040.09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 应付职工薪酬 | 5.16 | 16,515,883.24 | 5,972,284.81 |
| 应交税费 | 5.17 | 23,710,263.93 | 21,388,178.62 |
| 应付利息 | 5.18 | 104,442,012.89 | 86,539,605.78 |
| 应付股利 | 5.19 | 27,335,435.00 | 27,335,435.00 |
| 其他应付款 | 5.20 | 290,177,472.49 | 262,499,593.71 |
| 应付分保账款 |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5.21 | 96,110,000.00 | 88,153,438.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流动负债合计 | 698,874,725.49 | 582,438,677.82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5.22 | 113,332,366.00 | 173,154,046.00 |
| 应付债券 | |||
| 长期应付款 | |||
| 专项应付款 | 5.23 | 5,000,000.00 | 5,000,000.00 |
| 预计负债 | 5.24 | 62,952,032.86 | 62,952,032.8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11 | 1,628,952.77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82,913,351.63 | 241,106,078.86 | |
| 负债合计 | 881,788,077.12 | 823,544,756.68 |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5.25 | 295,559,966.00 | 295,559,966.00 |
| 资本公积 | 5.26 | 104,680,847.02 | 98,417,965.70 |
| 减:库存股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 5.27 | 44,630,431.23 | 44,630,431.23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未分配利润 | 5.28 | -464,266,394.88 | -375,832,110.02 |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9,395,150.63 | 62,776,252.91 | |
| 少数股东权益 | 5,489,580.68 | 6,646,873.24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905,569.95 | 69,423,126.15 |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67,882,507.17 | 892,967,882.83 | |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清泉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17,962,584.61 | 137,531.14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12.1 | 4,397,150.69 | 4,949,216.88 |
| 预付款项 | |||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12.2 | 93,586,499.93 | 140,901,677.25 |
| 存货 | 632,416.00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15,946,235.23 | 146,620,841.27 | |
|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12.3 | 246,844,055.18 | 246,844,055.18 |
| 投资性房地产 | 23,841,965.34 | ||
| 固定资产 | 70,152,044.79 | 91,909,111.55 | |
| 在建工程 |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29,279,015.76 | 29,394,935.76 |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1,191,652.46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70,117,081.07 | 409,339,754.95 | |
| 资产总计 | 486,063,316.30 | 555,960,596.22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
| 应付账款 | 2,246,865.12 | 2,507,728.77 | |
| 预收款项 | |||
| 应付职工薪酬 | 1,100,672.47 | 341,956.47 | |
| 应交税费 | 1,020,319.37 | 825,741.57 | |
| 应付利息 | 49,983,208.45 | 43,983,993.07 | |
| 应付股利 | 27,335,435.00 | 27,335,435.00 | |
| 其他应付款 | 347,204,216.39 | 345,184,623.53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69,760,000.00 | 59,543,578.00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流动负债合计 | 498,650,716.80 | 479,723,056.41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22,340,000.00 | 52,000,000.00 | |
| 应付债券 | |||
| 长期应付款 | |||
| 专项应付款 | |||
| 预计负债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2,340,000.00 | 52,000,000.00 | |
| 负债合计 | 520,990,716.80 | 531,723,056.41 |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295,559,966.00 | 295,559,966.00 | |
| 资本公积 | 101,048,470.64 | 95,264,613.40 | |
| 减:库存股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 44,630,431.23 | 44,630,431.23 |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未分配利润 | -476,166,268.37 | -411,217,470.82 |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34,927,400.50 | 24,237,539.81 |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486,063,316.30 | 555,960,596.22 | |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清泉
合并利润表
2009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 一、营业总收入 | 361,279,105.15 | 320,684,743.59 | |
| 其中:营业收入 | 5.29 | 361,279,105.15 | 320,684,743.59 |
| 利息收入 | |||
| 已赚保费 |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 二、营业总成本 | 418,133,746.74 | 335,188,655.00 | |
| 其中:营业成本 | 5.29 | 259,289,432.17 | 226,808,534.00 |
| 利息支出 |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退保金 | |||
| 赔付支出净额 |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 保单红利支出 | |||
| 分保费用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5.30 | 5,476,319.53 | 4,566,238.55 |
| 销售费用 | 24,132,564.76 | 19,904,849.50 | |
| 管理费用 | 54,274,728.04 | 43,968,723.35 | |
| 财务费用 | 34,441,003.96 | 37,126,721.85 | |
| 资产减值损失 | 5.33 | 40,519,698.28 | 2,813,587.75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5.31 | 6,598,523.61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5.32 | 75,592.44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0,256,117.98 | -14,428,318.97 | |
| 加:营业外收入 | 5.34 | 859,865.35 | 3,982,229.24 |
| 减:营业外支出 | 5.35 | 404,464.39 | 62,369,170.14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49,800,717.02 | -72,815,259.87 | |
| 减:所得税费用 | 5.36 | 38,803,803.59 | 3,922,672.18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88,604,520.61 | -76,737,932.05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8,434,284.86 | -76,381,702.91 | |
| 少数股东损益 | -170,235.75 | -356,229.14 | |
| 六、每股收益: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299 | -0.258 |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299 | -0.258 | |
| 七、其他综合收益 | 6,262,881.32 | ||
| 八、综合收益总额 | -82,341,639.29 | -76,737,932.05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82,183,686.21 | -76,381,702.91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157,953.08 | -356,229.14 |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清泉
(下转B19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