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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支持政策切中要害
    201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节能服务企业将享受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相关会计处理问题也得到明确。业内人士指出,支持节能服务业的财税等政策切中要害,将为节能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扫平障碍。

      由于节能服务业是新兴行业,长期以来,税收、会计政策的不匹配制约着该行业的发展。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玮指出,合同能源管理(EMC)虽然涉及设备供应,但核心价值体现在“服务”二字,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当设备超过合同额的50%时视为销售合同,企业需缴纳17%的增值税,而服务业的税率是5%,“这已经成为制约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也给企业无形中增加了税负。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中,既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对不易划分的劳务一般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的办法征收营业税,造成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现象今后或将不复存在。根据《意见》,节能服务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免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用能企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也得到明确。

      “上述税收政策出台后,将使得节能服务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称。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国能新源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炜峻也对本报记者称,如果上述税收支持得到落实,对于节能服务行业和企业来说是很好的事情,将为行业发展扫平一些障碍。周炜峻还进一步建议,在合同完成后,可以将用能企业每年节能收益的部分留给企业作为专项资金,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此外,《意见》还指出,有关部门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把EMC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EMC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达500亿元,比上一年增加200亿元。

      “以前中央的节能减排资金主要支持的是用能单位,并不支持节能服务企业,新政策意味着节能服务企业不仅可以获得中央投资的青睐,也可以分得节能减排资金的一杯羹,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来说,当然是好事了。”业内人士对记者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