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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设备销售合同的公告
    201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金额: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卖方,向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销售设备,合同金额约2241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239 万元(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1∶6.8)。

      2、合同标的:4台QD100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一、项目概述

      近日,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签订了4台QD100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设备购销合同,设备由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造交付,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货物进出口报关,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为最终用户。

      上述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方情况介绍

      1、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燃气轮机成套、工程总包专业公司,主要从事燃气轮机设计、开发、制造、成套以及国内外燃气轮机工程总包、运行、维护等业务。公司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大力开发国内外燃机成套和燃机动力服务市场,已成为中航工业燃气轮机核心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是国内燃机成套和燃机动力服务的知名企业,在国内拥有燃机安装和大修业务60%以上市场份额。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备燃机产品和燃机动力工程服务的企业。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燃气轮机出口业务,积极鼓励和支持子公司发展国产化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参与国际竞争。

      2、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CEPA相关规定,由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托香港便利的营商环境和强大的融资功能,发挥桥梁和窗口作用,开展相关项目投标和物流服务业务。

      3、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是直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一家天然气气勘探开发、天然气处理、销售、储运、贸易、工程技术服务和石油装备制造于一体的综合性能源公司。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全程监督,定期检查4台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产品制造、交付进度及质量,确保按协议约定完成产品制造,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机组最终买家(业主)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按协议约定完成交付。

      四、合同明确各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和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作为买方,签署协议,明确了各自的主要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相关的设计、制造、测试、按期交付等工作;新荣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收汇、保函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等工作;中石油(土库曼斯坦)阿姆河天然气公司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交货期:第一台机组交付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未完税交货土库曼斯坦法拉普;第二台机组交付日期为2010年8月15日,未完税交货土库曼斯坦法拉普;后两台机组交付日期为2010年10月30日,未完税交货土库曼斯坦法拉普;除另有约定,采购协议所述的交货日期,应为未完税交货日期。

      2、保质期:所有商品的供应应严格按照采购协议规定和要求。如果所供商品不符合采购协议的条款,不满足规格或不按照图纸数据表要求,且要求现场更正的,买方应通知卖方提供详尽的商品差异信息。卖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与买方代表会面并同意采取行动来纠正商品的不足之处。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买方应立即纠正商品缺陷,卖方应报销买方所有因纠正缺陷商品而发生的费用。

      卖方应保证商品或所供材料的性能严格履行采购协议的规定,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卖方未能证明规格要求的商品或材料的性能,卖方应调查原因,并进行必要的纠正或修改以达到商品承诺的性能。如果卖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这种纠正或修改,卖方应替换商品,并在没有额外费用的前提下保证新产品的性能。如果卖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买方有权选择接管商品并纠正,使商品履行担保或增加必要的条件。根据采购协议,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买方在这方面的所有花费由卖方承担。

      3、付款及价格:卖方对买方的付款要求,应连同交付商品和服务发票,货运单证,其他采购协议规定履行的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无争议付款应及时在30天内,按照采购协议中规定的货币开具发票。卖方所有银行费用应打入卖方账户。卖方收取的商品交付价格和采购协议执行的服务价格,除受买方授权外,不得对任何价格进行调整,不得与卖方在其投标时的报价有所不同。

      4、相关服务:根据采购协议,可以要求卖方提供如下服务:

      (1)对所供商品的现场组装,搭建或试车进行执行或监督;

      (2)提供所供商品用于组装或维修的工具;

      (3)双方同意一段时间对所供商品性能,监督,维修和修理提供服务,假设采购协议下卖方不可以减少其担保义务;

      (4)对买方人员在卖方工厂或现场对所供商品的组装,试车运行,维护或修理进行培训;

      (5)提供的所有数据,图纸,文献和目录要按照卖方工程申请的数据要求。

      由卖方收取附带服务的价格,如果不属于采购协议的商品价格,那么各方应事先商定,且不得超过卖方支付给其他方类似服务的现行利率。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派必要的人员对商品现场组装或预调试进行监督。卖方应确保其雇员,次级供应商,和其他要求进入买方财产或现场应随时遵守买方应用条例和要求,并尊重当地习俗。

      5、终止采购协议:

      (1)出现下列情形时,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违约书面通知,终止采购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对协议违约做任何补救行为:

      如果卖方未能在采购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商品;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采购协议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卖方出现上述情况,在收到买方书面违约通知的15天或买方书面通知同意的天数内未能纠正其行为;

      如果买方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终止采购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买方可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尚未交付的类似商品,由卖方承担类似商品超出部分的费用。但是,卖方应按未终止程度的规定继续执行采购协议。

      (2)终止破产:如果卖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买方可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卖方终止采购协议且不对卖方进行赔偿,只要这种终止不损害或影响买方随后的任何行动权利或补救措施。

      五、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实施将充分利用中石油(土库曼斯坦)当地良好的资源优势和中航重机的燃气轮机制造优势,提升中航重机燃气轮机在当地的影响力,扩大出口,占领中亚的市场份额。

      六、项目的相关附件

      设备采购合同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临2010-025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设备销售合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