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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系列之十四:
    融资融券交易中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的处理
    2010-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信证券

      融资融券因其业务本身的性质及二级账户体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设计中需要规定权益(分红派息、优先认购权等)的处理方式。《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仅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由各证券公司自行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融券的权益处理分为两类,一是担保证券(此处“担保证券”是对投资者交易前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开始交易后融资买入的证券的统称)产生的权益的处理;二是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的权益的处理。前者主要解决担保证券产生权益的代理行使问题,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投票权如何行使等;后者主要解决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的补偿问题,如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发生红利派发、配股等情形时,尚未还券的投资者如何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本文主要介绍融券卖出的证券产生权益的处理。

      一、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处理的原则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该规定是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发生权益分派时的处理原则。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融券卖出证券后,在归还证券前,该证券发生分派投资收益等权益事项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权益处理约定,支付融券卖出证券的相关权益以补偿证券公司。

      二、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处理的方式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行使方式为:

      (一)现金红利或利息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派发现金红利时,若在相应的权益登记日之前仍未偿还该融券债务,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例如:某证券公司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按照证券公司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现金红利,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证券公司在现金红利到账日从投资者信用资金台账中予以扣收。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假定客户融券卖出A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账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10%,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方式如下:红利到账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万股×0.5元/股—2000元);3000元的欠款将按10%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每日计息额为3000元×10%÷360=0.83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二)股票红利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派发股票红利时,若在相应的权益登记日之前仍未偿还该融券债务,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

      例如:某证券公司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证券公司将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计入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融券负债,并在除权除息日变更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应证券的实际融券数量。

      假定客户融券卖出A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每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方式如下: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A股票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万股×(0.2+0.8)股/股=1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A股票融券余量由1万股变为2万股。

      (三)配售股份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配售股份时,如下权益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具体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

      方式一: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业务,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了结,证券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方式二: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方式三: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支付配售股份所需的款项,同时增加投资者的融券负债,投资者应在偿还相应券融券负债时一并偿还由配售而新增的股份。

      例如:某证券公司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配股的,投资者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投资者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配股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其中,基准价格是指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证券公司在配股除权日从投资者信用资金台账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台账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假定客户融券卖出A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成交均价为25元,则补偿方式如下: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7+0.3×15)元÷(1+0.3)股=24.23元/股。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5元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23)元/股=2.77万元。如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为24元,则低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4元,则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元/股=3万元。

      (四)增发新股及可转债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增发新股及可转债时,如下权益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具体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

      方式一: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业务,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了结,证券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方式二: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方式三: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认购新股或可转债所需的款项,投资者应在新股或可转债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偿还新股或可转债。

      (五)派发权证或发行权证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派发权证或发行权证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如下权益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具体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

      方式一:双方约定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业务,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了结,证券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方式二: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例如:某证券公司规定,投资者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派发权证数量计算,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首日清算后,从投资者信用资金台账中予以扣除。投资者信用资金台账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假定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则补偿方式如下: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应派发权证数量=1万股×0.2份/股=2000份,补偿金额=2.8元/份×2000份=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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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栏内容由中信证券提供,仅为嘉宾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观点和立场,也不作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