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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用“吉利模式”套沃尔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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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紧信贷后,更要防范信托贷款风险
    2010-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勇

      ⊙王 勇

      

      在监管当局收紧银行信贷、各行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信托贷款目前已成曲线获得间接融资的手段。据统计,今年头两个月信托贷款规模或已接近了4000亿元,已达同期银行累计新增贷款2.09万亿元的五分之一。为此,笔者希望管理层高度关注信托贷款风险。

      信托贷款不同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直接来源于投资者;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所以,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范畴,信托贷款受益须按事先约定收益的由各方分享,其中受托人收益才是信托公司该笔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再经过一系列的扣除后的最终余额,才构成信托公司的业务利润;而银行信贷收入完全归放款银行作为业务收入,继而转化为利润,构成银行收入的主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尽职,信托贷款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受益人;而银行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是银行。针对从发起到执行的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暴露,银行必须随时准备采取各种可能的保全措施化解和转移风险,使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在当前“均衡放贷”的信贷政策环境条件下,部分信贷额度紧张的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部分优质信贷项目经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分离出去,既以合法方式腾出了信贷规模空间,又满足了项目需求,引导了社会资金投向,增加了居民理财渠道,从微观效果上来看,确有值得肯定的一面。

      但是,为防患于未然,对信托贷款的风险不能不严加防范。商业银行通过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再由银行作为贷款服务商负责借款的贷后管理。融资方的选择、基础资产的管理、产品销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所以,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的发售方和购买方。融资方虽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部分银行出于拓展客户、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等考虑,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也选择以信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除了上述银行与客户的风险外,更严重的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因受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利用假资料骗贷等原因,在信托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导致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例如,在2008年5月以来,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叫停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后发行的非保本型浮动收益性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形式上银行并不承担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但如果出现理财产品未能及兑付的情况,将会给银行造成的极大的声誉风险。此外,还有政策“漏损”风险。目前信托贷款的规模和银行新增贷款之间的比例在过去是从未有过的。在银行贷款的“水龙头”拧紧的情况下,信托贷款的“水龙头”却放松了,这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漏损”,紧缩政策效应被大打折扣。

      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首先是严防信托贷款成为过桥贷款。如客户利用信托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其抵押再从银行获得贷款,用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去年底,银监会曾下达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并禁止商业银行在融资性理财产品中承诺收益率。之前又规定银行间相互持有次级债的规模将从附属资本金计算中剔除。这些政策措施很好,下一步还要制定进一步监管措施。对一直属于银行表外业务的贷款信托理财产品也应将其归为表内业务,同时防止将没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引入直接融资。更重要的,还是要防止银行借道信托渠道,变相扩大信贷规模。

      其次,重视构筑银信内控“防火墙”。尤其是信托公司的内控,要重点研究防范大股东关联交易风险措施,防止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严格担保业务管理,防止通过担保业务进行场外融资,变相从事负债业务;严格分开自营和信托业务,实行前、中、后台操作分开,督促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内控机制。

      再次,应尽快建立信贷二级市场。可以说,发达的信贷二级市场与高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紧密相连的,都是防范信托贷款风险的有效举措,更是将银行信贷腾挪方式“阳光化”的重要平台。当前,央行委托外汇交易中心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系统已较为成熟,估计今年会上线。笔者以为,对于过去大量在场外进行的信贷资产买断或者返售交易,未来也应纳入到这个交易市场中。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何成为标准化合约,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