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天海集团6.62亿元账款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名称:SST天海 ST天海B 股票代码:600751 900938 编号:临2010-013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天海集团6.62亿元账款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月13日、2009年4月15日、2009年5月8日和2010年3月24日,本公司(下称原告)分别披露了关于应收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6.62亿元账款进展情况的公告,相关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临时公告。
2010年4月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高院)签发的【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原告与被告债务纠纷一案,在天津高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有关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天津高院予以确认。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本次《民事调解书》涉及原被告双方的主要内容
1、被告将天海化纤厂名下的天津市塘沽区东盐路9号约17.63万平方米土地过
户到原告名下,办理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以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确保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原告时其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地。
2、原被告双方资产查封及保全行为的解除,主要包括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负责
申请解除查封保全的中国太保股票和其他有效资产。解封后的中国太保股票将主要用于归还原告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向挪威巴格谢夫公司代表的船东方支付或有赎购船费用约1亿元人民币、支付天海化纤厂土地转让中涉及相关费用、支付被告为腾空及移交马场道207号房产需另地安置办公用地的费用约4000万元人民币。
3、原告银行借款的偿还及被告连带担保责任的解除,主要包括被告承接原告在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工商银行贷款本金为9665万元人民币,建设银行贷款本金为161.5万美元;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后,原告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债权银行通过还款或置换其他担保人等方式一揽子解除被告历史上为原告贷款所承担的包括所有涉及银行在内的全部担保责任;原告负责天津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全额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归还及解除被告的担保责任;被告履行本条义务作为被告及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归还欠对原告有关债务的一部分。
4、原被告双方互相占用对方固定资产的处理,主要包括本调解书生效后7个工
作日内,被告及其控制或管理的公司完成历史上占用原告拥有的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41号和143号、马场道207号、西康路70号以及金泉里13、14门等房产归还手续的办理工作,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腾空重庆道141号和143号房产后移交给原告;原告同意将西康路70号、金泉里13、14门两处房产长期出租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单位,具体租赁内容和方式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历史遗留的被告应收原告集装箱箱租金和原告应收被告房产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互相冲抵,均不再相互支付。
5、被告与挪威船东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主要包括双方共同遵守调解书的约定
义务的同时,被告同意免除原告4个月租金以及另外四个月的租金支付方式另行商议;船舶退租后的理赔等事项由原告直接与挪威船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告同意支付100万美元给原告;被告将尽力配合原告处理三条船涉及的问题。
6、关于6.62亿元及其它债务追偿,主要包括在各方履行本调解书的义务和分别
完成各自有关义务后,将在不受其他方是否履约影响的情况下独立获得相对应的权利。在被告如约完成本调解书有关条款的义务后,原告将放弃要求被告归还6.62亿元人民币债务的追偿权利,同等条件下,被告也不再向原告追索有关权利。
7、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1,866,24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933,122.5元,保
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8、本调解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民事调解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民事调解书》涉及公司历史遗留诸多事项且需要各方积极履约,案件执行结果将对公司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未来需要根据最终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本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如有进展亦将及时公告。
三、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公司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投资者可参阅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天津高院【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