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10)潍商初字第18号传票,本公司涉及股东会议决议确认纠纷被起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
住址: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3号
被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288号
被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二)诉讼起因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均系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本公司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参加了股东会,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十八名管理骨干以现金方式向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此次也同比例增资(具体增资方案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09-50],刊登于2009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原告诉称:“两被告根据股东会决议于2009年12月28日到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但是事后,原告得知,两被告提交股东会表决的会议内容与被告向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并不一致,致使原告因为重大误解做出了投票表决,并且用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内容骗取了寿光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第一被告的企业注册变更登记”。
(三)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本公司正了解情况,核对资料,与原告方进行联络沟通,查找分歧原因,稳妥应对该项诉讼。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影响不大。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商初字第18号开庭传票
(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3日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0-11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