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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4月12日-2010年4月13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4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4月12日下午15:00至4月13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彧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4人,代表股份16,617,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6,402,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214,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6,57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反对37,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玉婷、朱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0-017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