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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制度改革的两种思路
    2010-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于兵兵 ○编辑 王晓华

      ⊙记者 于兵兵 ○编辑 王晓华

      

      应当是充分考虑了物业税征收的阻碍,目前决策者可能已经形成两个可行性方案。既然出台物业税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成本,以此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冲动。那么用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替代法,一样可以解决问题。

      方案一是以一个新税种代替物业税,比如上海提出的“住房保有税”。权威人士透露,早在两会刚结束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就赴沪讨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四项调控措施,物业税征收可行性是讨论的重点内容之一。仅一个月后,以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的征税方案基本确定。物业税的叫法调整为住房保有税。

      但根据专家的分析,住房保有税仍是一种新税制,其最终都将普适全国。这需要在人大立法或由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前提下,才有地方试点的可能。也就是说,上海上报方案,国务院审核通过后确定试点。

      这一分析与上海的官方解释吻合。在本报独家报道这一消息的当天,上海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做出回应,称“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将由国家层面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如果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些研究也是完全正常的。”

      而市场上的另一个传闻则可能是中央正在思考的另一个方案。即完善执行现有的房产税。据中原地产李文杰以及北京政府部门人士分析,从1986年就已经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说明,对房产持有环节征税早在该条例中就有明确表述。但多年来并未在住房环节征收,只在经营性物业中征收。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丛诚表示,按照财政部“完善房产税制度”的说法,也不排除通过扩展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方式达到对住房持有环节征税的目的。

      按照原有的房产税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这种税率在此轮四城市试点传闻中也有提及,这种说法并非空穴来见。”李文杰称。

      到底是开征物业税,还是地方试点征住房持有税,抑或由房产税代替物业税职能?房产税制改革似乎仍无定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设立新税种还是改革旧税种,从保有环节对住宅征税确实成为中央及地方联手研究的房地产调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