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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减仓的执行与价格
    2010-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强制减仓制度(2)

      (5)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①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②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6)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7)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按以上方法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由中金所供稿)

      (本专栏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涉及业务规则的内容,请以正式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