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4版)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 4 | 企业债券 | 20,600.00 | 0.00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 6 | 可转债 | - | - |
| 7 | 其他 | - | - |
| 8 | 合计 | 20,600.00 | 0.00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2019 | 09宜化债 | 206 | 20,600.00 | 0.00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51,798.94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29,957.44 |
| 5 | 应收申购款 | 11,701,232.95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 7 | 待摊费用 | -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11,882,989.33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或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或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均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 增长率 ① | 标准差 ② | 基准收益率 ③ | 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 2009年9月3日- 2009年12月31日 | 15.50% | 1.44% | 22.47% | 1.74% | -6.97% | -0.30% |
十四、基金的费用概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整(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8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在“重要提示”中修改了如下内容: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9】65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3日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3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基金管理人”一章相关内容更改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联系电话:021-3855 56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更新董事长张雅锋女士信息。
更新独立董事Robert R. Williams先生信息。
更新独立董事吴真先生信息。
3、经营管理层成员
增加副总经理李雄厚先生信息。
5、本基金基金经理基本情况
更新了现任基金经理,并增加了历任基金经理的情况说明。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信息。
3、“基金托管人”一章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部分信息。
4、“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更新如下: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代销机构
(1)增加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
(2)更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信息
二、注册登记机构
电话:021-3855 5601
联系人:董卫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单峰
5、更新了“基金的募集”一章的内容。
6、更新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章的内容。
7、更新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的内容。
8、在“基金投资”一章中,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的内容,内容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
9、在“基金的业绩”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本基金投资业绩。
10、更新了“基金资产估值”一章的内容。
11、更新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一章的内容。
12、更新了“其它应披露事项”一章的内容。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