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人福科技 证券代码:600079 编号:临2010-014号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4日上午9:30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69号人福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91,961,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1,585,686股)的19.500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91,351,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71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609,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933%。
公司已于2010年4月1日、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二〇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提示性通知公告》、《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二〇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提示性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学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新闻媒体代表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自2010年4月13日下午15:00起至2010年4月14日下午15:00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www.chinaclear.cn)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现场方式或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二○○九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二)公司二〇〇九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三)公司二○○九年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四)公司《二○○九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二○一○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五)公司《二○○九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六)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七)公司二○○九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八)公司二○○九年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九)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认定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十)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91,961,73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至第九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第十项、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曹琴律师、王怡珩律师到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人福科技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原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一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