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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将于2010年4月19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刊登于2010年4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披露于2010年4月9日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特别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该价格超过主承销商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估值区间上限,同时该价格对应的2009年摊薄后的市盈率超过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确定的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四)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所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全文,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六)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七)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56,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超出招股意向书披露的项目投资所需金额。虽然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请投资者务必关注发行人大额募集资金闲置的风险。

      (八)本特别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