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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原海龙科技”、“公司”)2010年4月14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方大”),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号,系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2号街坊354号。
2、案件的起因
公司2004年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惠能热电”)向中国农业银行陕县支行(简称“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并经2004年董事会、2007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和2007年4月30日召开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至2009年半年度报告均披露了该项担保。该项借款于2009年至2015年逐笔分批到期。
3、诉讼请求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于2009年11月12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方大炭素,请求依法撤销公司2004年董事会决议、第三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和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二、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4年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2、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7年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3、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7年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三、与本诉讼相关的诉讼事项:
1、由于惠能热电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于2010年3月22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方大炭素和陕县农行,请求确认2004年原海龙科技与陕县农行签订的两亿元担保合同无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2010年4月27日开庭审理。
2、方大炭素于2010年3月29日收到应诉通知书,陕县农行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方大炭素,要求方大炭素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及利息。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2010年4月26日开庭审理。
四、本诉讼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的影响
公司为惠能热电向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该项诉讼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516 股票简称:方大炭素 编号:2010-1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