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15 日9 时在北京海淀区丽亭华苑酒店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人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73,858,95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61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刘希模先生、王少武先生、杨文侃先生、任景全先生、王爱明先生,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出差未能参加会议;监事会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胡仕林先生、李波女士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因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明先生主持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审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673,858,95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审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673,858,95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3 | 审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73,858,95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4 | 审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73,858,95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5 | 审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73,858,854 | 99.999985% | 100 | 0.000015% | 0 | 0% | 是 |
6 | 审议《关于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673,858,95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7 | 审议《关于2009年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控股股东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授权董事长2010年继续办理此类担保事项的议案》。 | 673,858,95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冯云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0--01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