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与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与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201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给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前董事余蒂妮、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上证公字〔2010〕16号]。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与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国恒)于2009年6月2日签订《关于重组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深国恒与余蒂妮于2009年6月10日签署《〈关于重组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麦校勋与余蒂妮于2009年6月6日签署《不可撤销的授权书》。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直至2009年9月8日才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故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1、给予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前董事余蒂妮通报批评。
2、给予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报批评。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0-29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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