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2
转债代码:125969 转债简称:安泰转债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4月16日上午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勇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股份202,103,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02,1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02,1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赞成202,1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202,1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赞成202,1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及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202,1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议案;
赞成14,269,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赞成202,10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文艳、朱玉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6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刘文艳出席股份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9点在股份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干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股份202,103,063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4.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审议《关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及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议案》;
8.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9.听取《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 章)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刘文艳:
二○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