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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诉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情况。本公司日前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能源”)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借款4,000万元。以上贷款到期后,国发能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农发行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发能源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3号-66号。
1、(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发能源归还农发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
①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17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7%计算利息;
②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17日止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47%计算复利;
③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
④国发能源已付利息188,647元从上述应付利息、罚息、复利中扣除。
(2)如国发能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农发行有权以南宁市工商局江南分局(2007)南工商江抵字第018-1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国发能源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国发能源赔偿农发行律师代理费损失98,000元。
(4)驳回农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9,513元由能源公司负担。
2、(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发能源归还农发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
①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23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7%计算利息;
②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23日止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47%计算复利;
③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
④国发能源已付利息288,825元从上述应付利息、罚息、复利中扣除。
(2)如国发能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农发行有权以南宁市工商局江南分局(2008)南工商江抵字第001-1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国发能源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国发能源赔偿农发行律师代理费损失97,000元。
(4)驳回农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8,916元由能源公司负担。
3、(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发能源归还农发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
①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26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7%计算利息;
②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26日止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47%计算复利;
③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
④国发能源已付利息190,618.25元从上述应付利息、罚息、复利中扣除。
(2)如国发能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农发行有权以南宁市工商局江南分局(2008)南工商江抵字第002-1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国发能源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国发能源赔偿农发行律师代理费损失98,000元。
(4)驳回农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9,509元由能源公司负担。
4、(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发能源归还农发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
①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19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7%计算利息;
②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12月19日止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47%计算复利;
③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
④国发能源已付利息188,825元从上述应付利息、罚息、复利中扣除。
(2)如国发能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农发行有权以南宁市工商局江南分局(2008)南工商江抵字第001-1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国发能源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国发能源赔偿农发行律师代理费损失98,000元。
(4)驳回农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9,513元由能源公司负担。
(二)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6日农发行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1、(2010)南市执字第72-1-1号至7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能源公司的18011330-1-1号和18012001-1-1号土地使用权。
2、(2010)南市执字第7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能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发行支付10,187,513元;
(2)向农发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向农发行加倍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98,000元;
(4)负担案件受理费84,5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588元。
3、(2010)南市执字第7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能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发行支付10,185,916元;
(2)向农发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向农发行加倍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98,000元;
(4)负担案件受理费83,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586元。
4、(2010)南市执字第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能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发行支付10,187,509元;
(2)向农发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向农发行加倍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98,000元;
(4)负担案件受理费84,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588元。
5、(2010)南市执字第7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能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发行支付10,187,513元;
(2)向农发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向农发行加倍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98,000元;
(4)负担案件受理费84,5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7,588元。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5、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执字第72号《执行通知书》
6、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执字第73号《执行通知书》
7、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执字第74号《执行通知书》
8、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执字第75号《执行通知书》
9、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执字第72-1-1号至75-1-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北海国发 编号:临2010-19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