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0-01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股票代码:002092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 名:郑海若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7楼1102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7楼1102室
签署日期: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泰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郑海若 |
上市公司、中泰化学 | 指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认购合同》 | 指 | 中泰化学与郑海若于2010年4月7日签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海若之股份认购合同》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中泰化学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中泰化学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郑海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6712053313,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7楼1102室,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7楼1102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仍将可能根据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择机继续增持中泰化学股份。若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23,270万股,发行后中泰化学总股本增至76,956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24%。本次权益变动前,郑海若先生未持有中泰化学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郑海若先生认购获得中泰化学5,500万股,占中泰化学发行后总股本的7.15%。
二、《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郑海若先生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发行人(甲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郑海若
2、认购股数量、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5,500万股,认购价格为16.33元/股。
3、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乙方认购股款总金额为898,15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4、认购股份之限售期限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郑海若先生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中泰化学股份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到2011年4月20日可全部上市流通。
郑海若先生承诺其认购的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郑海若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系新增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泰化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郑海若
签署日期: 2010年4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郑海若身份证明文件
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海若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
股票简称 | 中泰化学 | 股票代码 | 00209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郑海若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7楼1102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派发股票红利及公积金转增股份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5,500万股 变动比例:7.1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郑海若
签署日期: 201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0-020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股票代码:002092
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嘉都大厦四层40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嘉都大厦四层408号
签署日期: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泰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鑫天融域 | 指 | 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中泰化学 | 指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认购合同》 | 指 | 中泰化学与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7日签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中泰化学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中泰化学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嘉都大厦四层4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兵
注册资本:1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10501084818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
经营期限:2008年3月3日至2028年3月2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5672838279
主要股东: 徐兵,李利军
电话号码:15901385512
传真号码:010-6500236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姓名 | 在本公司职务 | 性别 | 国籍 | 常住地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其它公司兼职情况 |
徐兵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北京海淀区消夏园2楼1406号 | 否 | 无 |
李利军 | 无 | 男 | 中国 | 张家口桥东区马路东东街54栋11号 | 否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仍将可能根据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择机继续增持中泰化学股份。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23,270万股,发行后中泰化学总股本增至76,956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24%,本次权益变动前,鑫天融域未持有中泰化学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鑫天融域认购获得中泰化学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20%。
二、《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泰化学与鑫天融域于2010年4月8日签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发行人(甲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认购股数量、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认购价格为16.33元/股。
3、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乙方认购股款总金额为65,32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4、认购股份之限售期限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鑫天融域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中泰化学股份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到2011年4月20日可全部上市流通。
鑫天融域承诺其认购的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鑫天融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系新增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泰化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兵
签署日期: 2010年4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
股票简称 | 中泰化学 | 股票代码 | 00209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嘉都大厦四层40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派发股票红利及公积金转增股份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4,000万股 变动比例:5.2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鑫天融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徐兵
日期:20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