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武汉健民 公告编号:201011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4月26日
● 现金红利到帐日:2010年4月3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按照公司总股本153398600股计算,每10股派现金红利1.5元(含税),合计分配利润23,009,79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178,584,001.05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4月23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153,398,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23,009,790元。
4、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及基金投资者,共计每10股缴税0.15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1.35元;对于除基金投资者以外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5元。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进行发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
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0.15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4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4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未办理补登记手续的原柜台股股东,即“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该部分股东,其红利我公司将委托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代为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
联系电话:027-84523350
联系人员:周捷、曹洪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二○○九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