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定义:
本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重庆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及H股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
母公司:指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重庆市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8.22%。
生产线委托试运行合同:指由本公司与母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订立的生产线委托试运行合同,据此,本公司将对母公司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的钢铁冶炼生产线及相关辅助公用设施进行试运行。(详见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24日的关联交易公告)
授权使用资产协议:指本公司与母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订立的授权使用资产协议,据此,本公司获授权使用母公司资产。
资产:母公司所拥有的投资额为人民币39.9亿元的位于重庆长寿区江南镇已完成试运行的钢铁生产线及相关公辅设施。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背景
根据生产线委托试运行合同,本公司对母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的钢铁冶炼生产线及相关辅助公用设施的试运行已完成。本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与母公司协定终止生产线委托试运行合同,并与母公司重新签署授权使用资产协议,自2010年4月1日起无偿使用使用母公司资产一年。
三、授权使用资产协议
(一)日期:2010年4月19日
(二)订约各方:
1、本公司
2、母公司
(三)期限及代价:
授权使用资产协议的期限由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暂定一年)。
母公司不得就本公司获授权使用资产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授权使用资产协议,母公司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生产线和设施的设计、安装及相关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协调相关安装、施工、设备供应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并由其缴纳资产保险费。
本公司在授权使用资产期间,自主安排与资产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承担就使用资产产生的损益,承担因违规操作发生的安全环保责任,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相关损失。
(五)订立持续关联交易的原因及益处
订立授权使用资产协议可避免母公司在中国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的钢铁冶炼生产线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同时能使母公司的冶炼生产线为本公司的4100mm轧机提供生产坯料,减少由此产生的巨额的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声明
本公司独立董事刘星先生、张国林先生及刘天倪先生认为,授权使用资产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该合同项下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0-01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