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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篇:解读融资融券合同要点
    2010-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监局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

      ——融资融券专题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三

      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之际,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在参与业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将针对融资融券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个简要的解读,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一、合同条款应对专业名词进行详细释义

      融资融券交易中涉及到较多专业名词,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为投资者详细释义交易中涉及的专业名词,例如“信用账户”、“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以避免投资者对业务合法权益的理解不透彻、不准确。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阅读证券公司对相关专业名词的释义,并判断相关名词释义是否与自己的理解相同,在此基础上,再仔细阅读合同其他条款。

      二、合同条款应对特定的信托关系进行明确阐述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信托关系,为了帮助投资者理解这种特定关系,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应对这种信托关系的目的、信托财产范围、信托成立与生效、信托财产管理、信托财产处分、信托终止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中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前述资金、证券所生利息和权益,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投资者享有信托资产的收益权。当投资者未能按期足额追加担保物或在合同到期后未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的方式处理上述信托资产,偿还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务。这一条款的载明,对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充分保障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条款应约定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因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杆杠效应,具有放大风险的作用,因此,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投资者进行征信调查,评估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要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一定的资信材料,并承担因参与业务而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损失等内容的条款。在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必须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的风险,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该项业务,不能只想收益不考虑损失,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

      四、合同条款应对业务内容进行充分约定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授信、交易及债务了结等方面,不同于目前投资者的普通证券交易,因此,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对涉及到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账户、担保物、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标的证券、查询等方面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充分地阐述,以免因操作环节约定得不清晰而导致纠纷。在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中涉及的这部分内容进行充分地了解,特别注意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信用额度、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等方面合同条款的说明,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证券公司予以释义。

      五、合同应对强制平仓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示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最有特质的地方应属于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权。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时,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或者达到合同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强制平仓条件时,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因此,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应对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强制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强制平仓顺序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为了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与强制平仓有关的相关条款(例如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的时间、融资融券的期限等),并判断这些条款表述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并为自己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

      六、合同应对融资融券涉及的权益处理详尽说明

      鉴于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中必须详尽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主要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间,投资者存放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代为行使权利,但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按照投资者的意见办理;期间行使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益;在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因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投资者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履行的义务等。建议广大投资者详尽了解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权益处理,防止因不了解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七、合同条款应对信息的通知与送达进行明确约定

      特别值得提醒投资者的是,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须对信息的通知与送达事项及证券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准确地填写包括家庭固定电话、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在内的所有能够有效联系到本人的各种联系方式,并建议投资者在有效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确保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被及时联系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除上述内容外,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其它有关内容也均应遵循业务合同格式的基本规范,在此不再赘述。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各家证券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上会有所不同,广大投资者应深入研究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充分重视每一项条款,并在参与业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