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能源前沿
  • 11:调查·区域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2: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2010年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的公告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旗下新华钻石品质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渠道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重大事项进展及股票继续停牌一天的公告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  
    2010年4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B1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 B136版:信息披露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2010年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的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旗下新华钻石品质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渠道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重大事项进展及股票继续停牌一天的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旗下新华钻石品质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渠道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旗下新华钻石品质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渠道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定于2010年4月22日起,在本公司的直销渠道开通旗下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钻石企业股票”,基金代码:519093)与本公司旗下其他三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基金,主要是指新华钻石企业股票基金和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基金代码:519087)、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基金代码:519089)、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基金代码:519091)。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

    二、业务办理机构

    自2010年4月22日起,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网上直销和柜台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三、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四、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投资者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即"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模式,而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目前本公司旗下四只基金产品(新华优选分红混合、新华优选成长股票、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和新华钻石企业股票)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可以互相转换。如今后本公司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5、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若所持有的需要转换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可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对于基金分红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9、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转入基金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与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无关;

    11、投资者在T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12、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3、本公司将根据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具体情况对本业务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

    五、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具体费率如下表:

    转出基金名称转入基金名称持有期(年)直销基金转换费率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

    (519087)

    新华钻石企业股票(519093)1年以内0.8 %
    1年(含)—2年0.6 %
    2年(含)—3年0.4 %
    3年(含)以上0.3 %
    新华钻石企业股票

    (519093)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519087)1年以内0.5 %
    1年(含)—2年0.3 %
    2年(含)—3年0.1 %
    3年(含)以上0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

    (519089)

    新华钻石企业股票(519093)1年以内0.5 %
    1年(含)—2年0.3 %
    2年(含)—3年0.1 %
    3年(含)以上0
    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

    (519091)

    新华钻石企业股票

    (519093)

    1年以内0.5 %
    1年(含)—2年0.3 %
    2年(含)—3年0.1 %
    3年(含)以上0
    新华钻石企业股票

    (519093)

    新华泛资源优势混合

    (519091)

    1年以内0.5 %
    1年(含)—2年0.3 %
    2年(含)—3年0.1 %
    3年(含)以上0
    新华钻石企业股票

    (519093)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

    (519089)

    1年以内0.5 %
    1年(含)—2年0.3 %
    2年(含)—3年0.1 %
    3年(含)以上0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日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举例说明

    假设某日新华优选分红混合(519087)份额净值为0.8元、新华钻石企业股票(519093)份额净值为1.05元,新华优选分红混合的投资者当日申请转出已持有一年半时间的新华优选分红混合10000份,转入为新华钻石企业股票,适用的基金转换费率为0.6%。

    转出金额=10000×0.8=8000元

    基金转换费=8000×0.6%=48元

    转入金额=8000-48=7952元

    转入份额=7952÷1.05=7573.33份

    七、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八、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本公司网址:http://www.ncfund.com.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

    (3)本公司直销渠道电话:010-6873 0999

    (4)本公司直销渠道传真:010-8842 3303

    2、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参阅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资料。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本公司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2日

    关于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

    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为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自2010年4月22日起,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储蓄卡的投资者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本公司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适用于符合《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持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并已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业务的个人投资者。

    二、开办时间

    自2010年4月22日起。

    三、申请方式

    持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投资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后,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网上直销定期定投扣款三方协议》后,即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持有招商银行储蓄卡的投资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四、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目前,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为200元人民币(含200元)。

    五、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本公司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本公司的规定。

    六、扣款方式

    (一)投资者以网上交易账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和招商银行储蓄卡指定扣款银行卡。

    (二)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七、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一)投资者使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

    (二)投资者使用招商银行储蓄卡,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在该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8折优惠,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

    (三)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其规定的固定费用,不再享有上述费率优惠。

    (四)本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八、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九、解约

    如投资者终止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应遵循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十、重要提示

    (一)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文件。

    (二)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询《新华基金旗下基金定期定额开通状况一览表》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获取相关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