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专题投资者教育系列之四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不少投资者对该业务都是跃跃欲试,但是,当问到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各环节需要特别注意什么时,却很少有投资者能全面准确地回答出来。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流程,以下内容将简单介绍一些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8大环节的关键点,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包括以下八个基本环节:
环节一、客户资质评审:该环节是指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投资者准备申请融资融券资格前,需要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准备好一系列有关本人身份、收入状况、个人资产状况及个人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收入证明、房产证明、个人信用评估证明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要想申请融资融券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要有以自己真实姓名开立的普通证券帐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证券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试点公司制定的准入标准。
其次投资者还要迈过“户龄”的门槛。目前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投资者在当前证券公司开户必须有一年半(18个月)以上,也就是说在18个月内新开或转户到某一证券公司的投资者,即使该证券公司具备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投资者也无法在满足18个月“户龄”前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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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上述基础条件后,证券公司会对客户的资产规模、投资状况、交易特征、风险偏好、开户年限、投资经验等进行分析,制定比监管机构、交易所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并会要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及规则的相关测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18个月、证券投资经验不足、未通过融资融券相关测试、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将不会授予其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且证券公司也不会授予本公司股东和关联人的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在试点期间,试点证券公司还将要求投资者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的信息。
证券公司将根据客户提供的征信材料和信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不同评估情况的客户,对应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会不同。通过征信环节达到规定评级的客户,可以正式与证券公司签订合同。
环节二、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该环节是指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标准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过程。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证券公司将有专人向投资者揭示融资融券风险、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同时,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中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投资者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关注合同中涉及的必备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利处理;
(6)其他有关事项。
建议广大投资者对合同内容存有异议时,应及时向证券公司指出或要求证券公司释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环节三、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该环节是指投资者凭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委托所在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的过程。
(一)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帐户”的二级帐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帐户”资产的名义持有人。
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将用于担保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投资者可以将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
(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帐户”
的二级帐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应当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资金账户,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并且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提供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普通账户一致。
环节四、转入担保物:该环节是指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开立后,将担保物从自己的普通账户转入对应信用账户的过程。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前提是必须转入担保物,其担保物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用账户开立成功后,投资者需通过商业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并委托证券公司将担保证券从其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其中,划转的担保证券必须是在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并且依据其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的差异,对不同的担保证券证券公司还在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规定了不同的折算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账户中,客户的自有资金只能买入证券公司规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环节五、证券公司评估授信:该环节是指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担保品全部划转成功后,根据其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授予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融券额度计算方法会有所不同。
环节六、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
投资者融资时,投资者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当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
投资者融券时,在融券额度范围内,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交收。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遵守以下融资融券主要交易规则:
(1)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2)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融资交易选择“融资买入”指令申报,融资买入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4)融券交易选择“融券卖出”指令申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上述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5)投资者信用证券帐户不得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6)投资者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环节七、投资者偿还融资融券:该环节是指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归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过程
投资者在结束融资融券交易前,须遵照下列规则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1)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2)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3)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4)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将随着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标准请投资者参照与券商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值得提醒的是,投资者了结融资融券债务时,除了归还融资的欠款和融券的欠券外,还需偿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主要按照以下的方式计算和收取:
按照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券利率和融券费率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天数计算。
融资的利息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按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可由证券公司在每月固定的日期从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扣除,也可在投资者偿还融资欠款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品种费率乘以融券发生当日融券市值,按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可由证券公司在每月固定的日期从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扣除,也可在投资者偿还融券欠券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当然,证券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的收费标准投资者应依从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
环节八,结束信用交易:
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然后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终止融资融券合同。
最后,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以上8大环节为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流程,各家证券公司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时,以所属证券公司的业务流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