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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系列之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
    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一)
    201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市价申报除外)、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其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买券还券和平仓买入(又称“融券平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其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八、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九、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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