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0-016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周晓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良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丹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增减变动(%) | ||
总资产(元) | 3,771,578,079.81 | 2,780,617,622.57 | 35.6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2,357,329,874.74 | 1,424,105,321.57 | 65.53% | |
股本(股) | 567,140,000.00 | 493,740,000.00 | 14.8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4.16 | 2.88 | 44.44%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 | ||
营业总收入(元) | 667,747,800.05 | 511,283,344.01 | 30.6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82,450,753.17 | 5,946,505.04 | 1,286.5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77,011,516.56 | 56,307,964.91 | 36.77%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14 | 0.11 | 27.2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7 | 0.01 | 1,600.0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7 | 0.01 | 1,600.00% | |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元/股) | 0.15 | - |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63% | 0.54% | 5.0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51% | 0.42% | 5.09%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703.17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088,742.32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0,894.08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422,762.81 |
合计 | 1,642,382.26 |
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子公司“宁波诗兰姆”“宁波玛克特”“宁波井上华翔”和“长春华翔消声器“取得的。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44,753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784,862 | 人民币普通股 |
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 | 33,202,719 | 人民币普通股 |
周晓峰 | 22,484,199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4,958,342 | 人民币普通股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 10,999,79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9,620,488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499,853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9,179 | 人民币普通股 |
东方证券-农行-东方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3,452,296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上年期末增加152.10%,主要原因是公司收到定向增发资金所致。
2、预付账款较上年期末增加50.42%,主要原因是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付材料款及预付工程设备款。
3、短期借款较上年期末减少30.29%,主要原因是母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4、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期末减少41.33%,主要是公司上年年末计提的年终奖于本期支付。。
5、应付利息较上年期末增加61.15%,主要原因是本期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改变,按季度与银行结算所致。
6、资本公积较上年期末增加405.39%,主要原因是公司定向增发产生的股本溢价所致。
7、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0.6%,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受经融危机影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本期受国家行业利好政策持续影响,公司主要配套的上海大众、一汽大众等整车厂产品持续热销带动了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8、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197.84%,主要原因是本期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相应增加流转税所致。
8、营业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70.55%,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收入增长致运费及仓储费较上年同期增加。
9、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27.99%,主要原因是本期归还借款,致财务费用大幅降低。
10、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120.82%,主要原因是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所致。
11、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303.07%,主要原因是联营公司富奥公司、长春佛吉亚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所致。
12、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55.4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比上年同期减少。
13、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3.07%,主要是子公司税前利润较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6.77%,主要原因是营业增长所致。
1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842.75%,,主要原因是公司收到定向增发资金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有条件通过;2010年2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10]199号《关于核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截至2010年3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验资工作全部完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天健验[2010]77号《验资报告》,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40万股,每股发行价11.88元,募集资金总额87,199.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121.8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85,077.38万元。
2010年4 月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0年4月12日,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4 对2010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单位:元
2010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以上 | |
公司预计2010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0%—90%。 | ||
2009年1-6月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8,411,614.84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1.2009年一季度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内汽车市场低迷,公司主营业务下降较大,因此一季度业绩对2009年上半年业绩影响较大。 2.自2009年国内汽车市场复苏以来,公司主要配套车型的持续热销带动公司业绩大幅加升,2010年上半年,通过前几年的相关积累,公司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配套新车型新产品的量产,使得公司业绩大幅上升。 |
3.5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0-017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9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7,3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验[2010]77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3月31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莞证券”)近期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西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宁波华翔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仅用于宁波华翔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莞证券作为宁波华翔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宁波华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宁波华翔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波华翔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季度对宁波华翔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宁波华翔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宁波华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宁波华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商业银行按月向宁波华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宁波华翔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宁波华翔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