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0】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上海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我会认为,上海科技在2004年年报中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在2005年年报中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同时,上海科技未按照有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等重大事项。上海科技的行为,先后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并导致公司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的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张杰、任建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良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叶麒敏、郑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曹水和、蔡宪成、王守觉、倪敬东分别给予警告。
另据中国证监会【2010】5号文的决定;
一、认定张杰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从事证券业务机构中任职。
二、认定任建宏、胡良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从事证券业务机构中任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 600608 股票简称: ST沪科 编号: 临20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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