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
2010-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财政部23日公布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改制中,如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改制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可免征契税。
对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通知指出,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此外,通知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按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