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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0-021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定价发行的方式,于2010年2月24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52元。截止2010年3月8日,公司共计收到认购资金35,230.40万元和认购资金在缴款期间内产生的存款利息3.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15.27万元后,实际收到认购资金33,518.49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270万元,超额部分增加资本公积31,248.49万元。2010年3月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XYZH/2009CDA1007-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及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飞安航空训练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分理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均简称“乙方”)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开户银行账户募集资金存款金额(万元)
    航空器材维修交换、租赁一体化项目(一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分理处22-80800104000456819,130.49注1
    空客系列飞机机械类机载设备维修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10053896255036,888.00
    民用航空模拟培训基地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511015600495246000007,500.00注2

    注1:该项目计划投资12,270.41万元,本存款中包括2010年拟投资“民用航空模拟培训基地项目”的6,360.08万元。

    注2:该项目拟投资总额为13,860.08万元。

    以上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单张存单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告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控股股东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盛奇、曾令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