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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40 股票简称:*ST山焦 编号:临2010-013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也没有被否决的议案。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3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应参会股份总数 565700000 股,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其中授权委托4人,代表股份总数 197645688 股,占总股本的34.9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潘得国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经过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关于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关于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原料煤和煤焦油的议案;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27120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关于崔振福、黄振山同志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关于增补王茂同志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关于增补樊大宏同志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645688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第7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9、10项议案为选举股东监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