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广告
  • 4:财经新闻
  • 5:公司
  • 6:焦点
  • 7:市场
  • 8:市场趋势
  • 9:开市大吉
  • 10:专版
  • 11:专版
  • 12:观点·专栏
  • 13:圆桌
  • 14: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5:书评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封面文章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基金投资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0:基金·市场
  • A11:基金·海外
  • A12:基金·互动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理财·热点
  • A15:理财·案例
  • A16:基金·对话
  • T1:特别报道
  • T2:特别报道
  • T4:特别报道
  •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0年4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7版:信息披露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联系人:梁静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10层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赵晓蔚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金奕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15 层

    联系电话:(010)65882200,(0755)23982200

    传真:(010) 65882211,(0755)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证监许可[2010]478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0=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5份B类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2)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内,前十大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期结束时基金有效总认购金额的70%。募集期结束时,若前十大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则对前十大投资人的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具体规则如下:

    记前十大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总金额为X,其他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总金额为Y,确认比例为R,则:

    ■ (1)

    前十大投资人将根据@值进行部分确认,分别计算调整后的单一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金额,并以此作为计算认购份额的依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金额将退还给投资人。R值保留至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舍弃。

    根据调整后的单一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金额重新确定前十大投资人。若发生改变,则按照公式(1)再次计算确认比例(最多计算四次)和调整后的单一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金额。

    上述计算均不包括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例:募集期结束时,前十大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金额分别为:3亿元、2亿元、2亿元、1亿元、1亿元、1亿元、1亿元、1亿元、1亿元和1亿元,基金有效总认购金额为18.5亿元,即X=14亿元,Y=4.5亿元。根据公式(1)得到■=0.75,则调整后的前十大投资人累计有效认购金额分别为:2.25亿元、1.5亿元、1.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和0.75亿元。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之规定。

    (八) 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数额限制以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为原则。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其中Y为持有年限: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B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所属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49019.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其可得到49019.60份B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所属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确认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元。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4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45=12,450 元

    赎回费用=12,4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450-0=12,4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4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但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时;

    (7)不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且其申购申请将导致其成为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时;

    (8)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且其申购申请将导致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时;

    (9)不属于前十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申请,且其申购申请将导致其成为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导致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5)、(6)、(7)项情形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发生上述(8)、(9)项情形时,对申购申请在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70%以内的部分予以确认,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在获取当期收益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自于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管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重点关注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形势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尤其是利率政策的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资产配置提供前瞻性指导。本基金将在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在获取当期收益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久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采用内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债券研究员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信用债的收益率主要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其自身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本基金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券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判断未来股票市场趋势的基础上,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利率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综合反映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3)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都必须在投资级以上。如果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用等级被评级公司调降之后不能达到投资级别,则在该信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本基金将全部减持该债券。如果遇到流动性问题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内减持该债券,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同时报告证监会并及时公告;

    (13)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1)-3)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合;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A类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不收取而B类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分配收益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

    在通常情况下,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下转28版)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M<50万0.6%0
    50万≤M<250万0.4%
    250万≤M<500万0.2%
    M≥500万每笔1000元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M<50万0.8%0
    50万≤M<250万0.5%
    25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Y<1年0.1%Y<30天0.75%
    1年≤Y<2年0.05%Y≥30天0
    Y≥2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