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0-15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或“公司”)拟分别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康富”)、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宏”)开展融资租赁销售合作,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分别与三一重工共同向金融机构承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工程机械设备的回购义务。本次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销售合作期限为3年。
● 上述合作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上述交易有利于满足客户融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的需求,促进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保持公司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分别与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开展融资租赁销售合作,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分别与三一重工共同向金融机构承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工程机械设备的回购义务。本次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销售合作期限为3年。
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审议该项议案时,公司七名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其他四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融资租赁销售合作中的三一重工、中国康富和湖南中宏的控股股东均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次销售合作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独立董事吴晓球、王善平、李效伟、蒋民生发表了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
(1)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 号北京首都时代广场9层911-913室
注册资本:美元4000万元
经营范围:①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国内外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
设备、电器、交通运输工具、各种仪器、仪表以及先进技术和房地产
的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回租和租赁物品的销售处理。②其他
租赁业务: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
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出租业务。③根据用户委托,按照融资租赁合
同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租赁所需物品。④融资租赁项目下的,不包括
需要配额和许可证的,其出口额以还清租金为限的产品出口业务。⑤
对租赁业务实行担保和咨询。
(2)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华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
注册资本:美元3000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
2、关联关系
三一重工、中国康富和湖南中宏的控股股东均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康富、湖南中宏的股权均为75%。因此,中国康富、湖南中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三一重工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分别向三一重工购买工程机械设备支付的价款,预计2010年该项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4亿元、10亿元。
定价依据:市场定价。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分别与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开展融资租赁销售合作。合作方式:
1、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分别向三一重工购买工程机械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客户(承租人),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分别向中国康富、湖南中宏支付租金,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分别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融通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中国康富、湖南中宏购买三一重工的设备价款。
2、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分别向三一重工购买工程机械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客户(承租人),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分别向中国康富、湖南中宏支付租金,中国康富、湖南中宏分别将承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中国康富、湖南中宏购买三一重工的设备价款。
本次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销售合作期限为3年。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销售合作有利于满足客户融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的需求,促进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保持公司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吴晓球、王善平、李效伟、蒋民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回购风险较小,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意进行该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4 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0-1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4月22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和推选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推选蒋民生、王善平、谢志华、冯宝珊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2010年4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7日
附件: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三一重工董事会现就提名蒋民生、王善平、谢志华、冯宝珊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 月27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蒋民生、王善平、谢志华、冯宝珊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蒋民生 王善平 谢志华 冯宝珊
2010年4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