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融资
  • 11:调查·公司
  • 12:人物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A8:专 版
  • B1:披 露
  • B4:产权信息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  
    2010年4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B9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92版:信息披露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0-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陈森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张建秋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周亚梅

    公司负责人陈森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亚梅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2,415,012,936.402,200,215,281.649.76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1,058,006,473.361,011,607,098.964.5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4.244.054.69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96,324,641.4948.7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3950.00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6,192,468.4946,192,468.49170.2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50.185172.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30.163279.0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50.185172.0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4644.464增加2.743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9373.937增加2.86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550,582.8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472,100.0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49,222.5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18,913.21
    所得税影响额-844,270.74
    合计5,448,102.75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1,331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2,186,797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968,478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5,941,3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598,214人民币普通股
    海通-中行-FORTIS BANK SA/NV4,934,481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554,619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150,101人民币普通股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2,499,878人民币普通股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变动幅度主要原因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43,500.00-100.00%公司停止交易性股票投资所致
    应收票据751,952.772,950,000.00-74.51%收回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持有至到期投资 15,000,000.00-100.00%主要系全资子公司厦门阳光进入建设,结算“建行聚财一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所致
    无形资产170,876,114.5699,624,633.4871.52%主要系公司购买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8个工业地块土地使用权所致
    预收款项69,578,257.1722,644,610.19207.26%主要系预收国内货款增加所致
    应付股利 682,820.00-100.00%系子公司浙江阳光碧陆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股利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000,000.0050,000,000.00100.00%系5000万长期借款将在一年内到期所致
    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变动幅度主要原因分析
    销售费用18,593,671.7511,388,737.0263.26%主要系产品运输费、销售服务费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29,755,456.2621,505,808.8938.36%主要系研究开发费、员工工资报酬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4,939,484.397,074,598.67-30.18%主要系受汇兑损失影响减少所致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79,328.139,226,888.76-98.06%公司停止股票投资,但尚余“新农开发”因停牌原因在一季度出售所致
    投资收益-382,550.65-2,538,902.4884.93%主要原因同上
    营业外收入14,172,108.074,876,279.17190.63%主要系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增加所致
    营业外支出2,594,600.63731,127.15254.88%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所致
    所得税费用9,605,377.294,699,421.36104.39%主要系公司业绩恢复正常水平,利润增加所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6,192,468.4917,090,410.67170.28%主要原因同上
    少数股东损益449,833.821,839,435.79-75.55%主要系公司间接控股100%子公司香港中照收购控股子公司上虞亚凡尼照明材料有限公司和上虞森恩浦荧光材料有限公司25%外资股权所致
    其他综合收益206,905.91857,392.36-75.87%主要系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减小所致
    综合收益总额46,849,208.2219,787,238.82136.76%主要系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6,324,641.4964,741,436.8448.78%主要系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9,591,194.23-69,419,795.06-29.06%主要系投资收回的现金减少和购买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6,984,604.4797,379,098.28-41.48%主要系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毛利率23.23%16.16%7.07个百分点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产销较金融危机时期增长,同时加强自动化设备的扩大应用及产品结构升级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2010年3月18日先后召开第五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和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预案》等议案,决定以16.72元/股的价格向不超过十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T2环保节能灯及MRT回收处理系统建设项目、厦门阳光恩耐照明LED节能照明产品项目、高效环保节能灯产业化项目三大项目的生产建设,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9.48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净额预计将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2010年2月25日临2010-002号公告和2010年3月19日临2010-005号公告)。

    2010年4月6日,公司已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10年4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62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新进展情况。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3、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陈森洁及其关联股东世纪阳光、杭州易安、浙江桢利共同承诺,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公司以现金方式或送股方式或现金加送股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

    4、世纪阳光承诺,愿意根据对价方案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给予1.88元现金,总计7,520,000.00元。

    上述承诺中,承诺2杭州易安投资有限公司代付的对价股份已于2005年11月9日支付,承诺4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11月14日支付完毕,承诺3已于2006年6月12日履行完毕,承诺1中除非流通股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到期解禁上市外,其他股东继续履行,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非流通股股东陈森洁、陈月明、杭州易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峰、吴国明于2009年1月15日集体承诺: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改承诺可上市交易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至2013年11月9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已于2010年3月18日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决定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249,768,48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股(含税),本年度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现金分配方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实施,公司将尽快予以执行。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森洁

    2010年4月24日

    股票简称:浙江阳光 股票代码:600261 公告编号:临2010-009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全文和正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江苏阳光照明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节能灯管的配套产能,增强公司设备的研发和创新能力,

    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同时推进与同行业战略合作增强合力,经与江苏浩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浩明”)充分协商,公司决定在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投资设立一家主要从事节能电光源、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的新公司,暂定名为:江苏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2,550万元,持有51%股权,江苏浩明以经评估并经双方认可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及现金方式出资共计2,450万元,占49%股权比例。

    根据双方框架约定,新公司5000万元资本金将由本公司和江苏浩明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两期投资到位:第一期,2010年4月30前投资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1,530万元,江苏浩明以土地使用权及货币资金作价出资1,470万元;第二期,2010年7月31日前投资2,000万元,本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1,020万元,江苏浩明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980万元。

    新公司完成注册后,将进行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前期建设工作,全部投资完成后,预计将形成年产8000万只节能灯管的生产能力,可有效缓解公司节能灯管配套产能不足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临2010-010号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7日

    股票简称:浙江阳光 股票代码:600261 公告编号:临2010-010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 :江苏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

    2、投资金额和比例: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出资2,55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标的总股本的51%。

    3、投资期限:20年

    4、预计投资收益率:本次投资主要为进一步扩大公司节能灯管的配套产能,增强公司设备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全部投资完成后,将形成年产8000万只节能灯管的生产能力。鉴于新公司尚需进行基建等前期建设工作,故暂未设定短期盈利指标。

    特别风险提示:

    1、审批风险;

    2、经营风险;

    3、基建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扩大节能灯管配套产能,有效配置公司设备研发力量,推进与同行业战略

    合作,增强合力,经公司与江苏浩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浩明”)充分协商,正式签订了《共同投资框架协议书》。双方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新公司,暂定名为江苏阳光照明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节能电光源、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2,550万元,占51%的股权比例;江苏浩明以经评估并经出资双方一致认可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及现金方式出资共计2,450万元,占49%的股权比例。

    本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0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江苏阳光照明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临2010-009号公告)。

    本投资尚需经江苏省高邮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江苏浩明成立于2006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罗玉珍。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3,2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然人罗玉珍出资1,300万元,自然人高洁出资1,9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625%:59.375%。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沿河路127号。经营范围:高科技产业目录中的机电产品、照明电器、节能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动工具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江苏浩明在节能照明工装设备研制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自行研发的“XJG-1200节能灯管自动生产线”通过了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并先后获得了江苏省高新技术新产品、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等多项荣誉。江苏浩明系中国电光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拥有自营出口权。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由本公司和江苏浩明共同投资设立,经营范围为:节能电光源、照明电器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2,550万元,占51%的股权比例,江苏浩明以经评估并经出资双方一致认可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及现金方式出资共计2,450万元,占49%的股权比例。

    新公司5,000万元资本金将分两期到位,本公司将全部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江苏浩明一期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出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邮国用(2009)第07165号,土地位于高邮市高邮镇丁庄组,使用面积共计79,340.00平方米(约合119亩),使用终止日期至2059年12月19日。经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9,977,910.00元,评估价值12,456,000.00元,评估增值2,478,090.00元,增值率24.84%。本次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以账面价值为准。二期出资江苏浩明以机器设备投资,机器设备的具体金额将在评估后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二期实物资产出资不足,江苏浩明将以货币资金补足剩余应缴资本。

    新公司完成注册后,将进行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全部投资完成后预计将形成年产8000万只节能灯管的生产能力,可有效缓解公司节能灯管配套产能不足的状况。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公司设备创新能力的需求,经公司与江苏浩明友好协商,于2010年4月24日正式签订了《共同投资框架协议书》,并决定共同投资设立江苏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总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和江苏浩明分别持有其51%和49%股权。

    根据双方框架约定,新公司5,000万元注册资本由本公司和江苏浩明分别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两期投资到位:第一期:2010年4月30日前到位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1,530万元,江苏浩明以土地使用权及货币资金作价出资1,470万元;第二期,2010年7月31日前到位2,000万元,本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1,020万元,江苏浩明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980万元。

    在经营管理方面,双方约定,新公司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本公司委派3名,江苏浩明委派2名,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总监由本公司派驻。

    此外,双方还约定,待出资完成后,由本公司对新公司下达节能灯生产计划并负责全部包销;新公司应与本公司签订设备开发合作协议,以共同研发、共同享有、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所研发、生产的工装设备应独家供应给本公司及本公司产权控制体系内的企业;为保障新公司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江苏浩明承诺在双方完成对新公司的全部增资后,自愿解散清算,江苏浩明对新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将全部转让给江苏浩明原股东。

    具体投资事宜将按照双方正式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执行。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安排。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

    2、对外投资对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该投资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旨在进一步扩大公司节能灯管的配套产能,增强公司工装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公司自动化生产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投资尚需经江苏浩明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以及江苏省高邮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2、经营风险。新公司的财务、技术、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其经营风险,将直接影响本次投资的收益及安全性。公司将通过向新公司委派董事、财务总监等人员,加强和完善董事会战略决策,并做好成本控制等事宜,以支持和保障新公司可持续发展。

    3、基建风险。建设新公司厂房,将涉及土地、规划、环保、建设等众多方面因素影响。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共同投资框架协议书。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7日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