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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4 月20 日,本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书》:因被查封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4 (房产证号:HK018826;面积:908.31 平方米)房产不属于本公司所有,应归海甸岛公司所有,请求解除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采取的查封措施,终止对以上财产的执行。
2009 年6 月20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2009年6月11日《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 号)裁定:"本院查明,2008 年月10 月15 日,交行天津市分行与海南油脂公司、绿源生态公司、燕宇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行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依据交行天津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8 年10 月29 日,本院查封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油脂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 房产证号:HK018826)。2008 年12 月17 日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交行天津市分行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依法查封异议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被查封标的物为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依据不足,且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总公司也未对此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09年7月3日,海口中院就海甸岛公司诉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作出(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大厦A3 区写字楼和寰岛花园别墅D1 栋、D2 栋、D3 栋、D4 栋、D5 栋和D6 栋的房产归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限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给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447512 元,由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负担134253.60元,由被告联合油脂公司负担313258.4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 年8 月13 日,海甸岛公司对天津二中院2009 年6 月11 日[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 号)]作出的裁定提出了书面异议。
2009 年9 月4 日,本公司收到2009 年8 月27 日天津二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5 号],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油脂公司名下的两栋别墅符合法律规定,后案外人海甸岛公司通过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确认该标的物为其所有,致使本院在执行(2009)二中执字第0048 号一案中,现不宜对该标的继续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于2008 年10 月24 日、12 月19 日、2009年2 月26 日、4月1日、4月7日、4月17、6月24 日、7月10 日、9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金信支行)诉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事项
2005 年6 月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与农行金信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 万元。本公司、天津燕宇、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也已经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2008年7月15日,本公司于收到天津一中院于2008年6月1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天津一中院裁定:冻结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天津一中院同时查封了本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寰岛广场霞飞阁16A(房产证号:HK066792),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的四栋别墅D2栋(房产证号:HK018832)、D3(房产证号:HK018828)、D5(房产证号:HK018824)、D6(房产证号:HK018830)处房产。
2009年3月18日,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 号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房产证号:HK018832)、D3(房产证号:HK018828)、D5(房产证号:HK018824)、D6(房产证号:HK018830)的上述房产归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 2009年3月26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于2009 年3 月 23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
2009年4月16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裁字77 号),其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将存款余额241867 元扣划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获悉,公司在建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公司基本帐户)、中行海口市海甸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1867 元已被扣划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解除了对公司在建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公司基本帐户)、中行海口市海甸支行的银行帐户冻结。
2009年7月7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09年7月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海口中院判决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 1号的寰岛大厦 A3 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 D2(房产证号:HK018832)、D3(房产证号:HK018828)、D5(房产证号:HK018824)、D6(房产证号:HK018830)的房产归海甸岛公司所有。
2009年10月16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执异字第55 号、[2009]一中执异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2009 年)一中执异字第55 号裁决如下: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异议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提供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执(2006)美民一初字第141 号民事判决中作出的(2006)美执字第748-3 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标的物为其所有,故异议人中国寰岛(集团)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寰岛广场霞飞阁16A(房产证号:HK066792)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民事裁定书》(2009 年)一中执异字第56 号裁决如下: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异议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民事判决,证明该标的物为其所有,故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大厦A3 区写字楼及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 栋(房产证号:HK018832)、D3 栋(房产证号:HK018828)、D5 栋(房产证号:HK018824)、D6 栋(房产证号:HK018830)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于2008 年6月28 日、7 月17 日、2009年3 月27日、4月18日、7月10 日、10月2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公司诉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光电)股权转让的诉讼事项
2007 年6 月27 日,公司与第三人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谐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持有的参股公司汉鼎光电33.92%的股权以人民币3,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和谐源。协议签订后,北京和谐源于2007 年7 月2 日、2007 年11 月28 日分别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 万元人民币和1800 万元人民币。但由于汉鼎光电单方面原因,公司与北京和谐源之间转让的股份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多次催促汉鼎光电,要求汉鼎光电履行股权工商过户登记协助义务,但汉鼎光电一直未办理。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2009年8月15日,本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市中院)递交了诉汉鼎光电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009年9月6日,兰州市中院受理了本公司的民事起诉,并于2009年10月15日在兰州市中院3楼17号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9年10月30日,兰州市中院作出有关本案的《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判决:
(1)确认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合法有效;(2)由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和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本公司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过户登记在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009年12月7日,本公司以传真方式向汉鼎光电发去了《关于是否已办理股权工商过户的问询函》,问询:是否已办理上述股权的工商过户事宜?如已办理完毕,请函告我公司并向我公司提供上述的股权工商过户的全套法律文件。
2009 年12 月28 日,汉鼎光电以传真方式向本公司发来了《关于股权工商过户的回复函》,该函答复:(1)本公司已于2009 年11 月25 日向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股权过户的申请材料,包括《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申明》、《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 号《民事判决书》;(2)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依(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办理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和备案工作。
同日,汉鼎光电以传真方式向本公司发来了从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股权变更登记》结果书,内容如下: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股权作出如下变更登记:
原投资者及持股比例
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6.08%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3.92%
变更后投资者及持股比例
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6.08%
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3.92%
至此,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股权工商过户完毕。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于2007 年6月30 日、2008年5月27日、2009 年10月15日、11月7日、12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3 持有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8.5 其他综合收益细目
单位:元
■
§8 监事会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忠实履行监督职能,认真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了四次临时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关于200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就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8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0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12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监事会对公司2009年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2009年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合规,公司决策程序合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基本能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为公司2009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情况。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09 年度无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形,没有发现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体现了市场公平原则,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六)就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意见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09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该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做出了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监事会将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工作,督促董事会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努力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
9.2 财务报表
9.2.1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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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利润表
编制单位: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2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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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2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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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后)
9.2.5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后)
9.3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一、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原因及数额
1、本公司下属分公司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拟更名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分公司)于2001年资产置换取得的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珠日河牧场的账面无形资产原值为134,597,255.00元(土地面积为9,288,975.5平方米),之后累计摊销20,209,553.51元,计提减值准备1,287,789.77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为113,099,911.72元。由于该项土地沙化现象严重等原因,近年来一直无法为本公司创造效益。考虑到上述损失在公司帐面已不可能恢复,所以对其再次计提100,000,000元的减值准备,并追溯调整了2008年度的会计报表。调整后的2008年12月31日的帐面价值为13,099,911.72元。
2、本公司参股的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3亿元,2007年9~10月,本公司分二次向蓝景丽家实际出资人民币1亿元(占50%股权,2007年9月出资3000万元,2007年10月出资7000万元),其余投资者出资至今尚未全部到位。
2007年8月28日,蓝景丽家与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佳)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蓝景丽家预付购房款55,000,000.00元向北京万佳购买通州区新华大街171号底商8-1-3、8-1-11号,建筑面积 11,151.17 平方米,总价款125,009,225.00元。蓝景丽家按照北京万佳的要求,将预付款支付给了北京中际巨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巨源),但至今未取得该房产。对此,公司向北京万佳、中际巨源进行了函证,但至今未获得回函。
2007年10月24日,蓝景丽家出资 7,000万元收购北京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钟寺)99%的股权,但北京大钟寺至今尚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蓝景丽家不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鉴于以上原因,蓝景丽家一直未给本公司产生收益。
2008年度蓝景丽家经营亏损,按投资比例,本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435.10元,期末帐面价值为99,899,564.90元。
根据蓝景丽家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对持有蓝景丽家的长期股权投资作计提7,000万元的减值准备,并追溯调整2008年度会计报表,调整后的2009年12月31日的帐面价值为29,899,564.90元。
二、会计处理
1、公司对蓝景丽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7000万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70,000,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70,000,000.00
2、对公司的无形资产(通辽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追溯调整,拟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万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100,000,0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000.00
三、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
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对参股公司蓝景丽家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对通辽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计提的。由于公司前期认为蓝景丽家及通辽分公司的经营亏损有可能通过后期经营利润进行弥补,所以公司前期在合并报表中均反映了上述损失,在母公司层面则未计提减值准备。
2、本期公司对该两项减值准备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本期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等重要会计指标在本年度的数据列报。
四、对各期间会计报表的影响
1、_对本公司2008年度合并报表中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_受影响的各期间报表科目名称_2008年更正前(万元) 2008年更正后(万元) 影响数(万元)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_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26 7001.26 7000
_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_ 1176.78 11176.78 10000
_ 合计_ 1178.04 18178.04 17000
2、对本公司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及每股净资产的具体说明
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_受影响的各期间报表科目名称_2008年更正前 2008年更正后 影响数
所有者
权益_ 未分配利润(万元) -16,308.32 -33,308.32 -17,000
_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_ 32,760.81 15,760.81 -17,000
_ 每股净资产(元)_ 1.0134 0.4875 -0.5259
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认为:本次公司对20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是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通过恰当地的会计处理,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不影响本期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等重要会计指标在本年度的数据列报,同意该项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处理。
9.5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期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用其持有同创嘉业84.156%的股权代安捷联偿还应付本公司10000万元的款项,本公司取得同创嘉业的股权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在2008年即将同创嘉业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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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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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审计 | 是 |
审计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
审计报告编号 | 浩华审字[2010]第985号 |
审计报告标题 | 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收件人 |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引言段 |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亚太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海南亚太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
注册会计师责任段 | 注册师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审计意见段 | 由于上述资产合计1.25亿元,占蓝景丽家资产总额的96%,导致我们无法合理判断蓝景丽家的资产状况。 4、亚太实业公司唯一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天津绿源已经停产,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涉及多项诉讼,天津绿源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并导致亚太实业公司所持有的蓝景丽家股权和同创嘉业股权等资产被查封、冻结;获取主营业务收入的能力大幅萎缩以至消失;亚太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采取重组措施,置换相关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该等措施尚未实施。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证其能否有效改善亚太实业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我们对亚太实业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表基础的合理性无法判断。 |
非标意见 | 由于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亚太实业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
审计机构名称 |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
审计报告日期 | 2010年04月22日 |
注册会计师姓名 | |
刘志文、张亚兵 |
项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 | 母公司 | |
一、营业总收入 | 0.00 | 0.00 | 70,629,853.88 | 0.00 |
其中:营业收入 | 0.00 | 70,629,853.88 |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37,121,702.22 | 6,164,365.34 | 294,816,104.83 | 213,703,416.32 |
其中:营业成本 | 0.00 | 75,919,555.09 |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232,016.64 | |||
销售费用 | 200,255.86 | |||
管理费用 | 16,462,803.44 | 3,041,958.60 | 29,247,331.54 | 5,418,254.31 |
财务费用 | 13,010,871.75 | 1,415.22 | 13,839,150.48 | -23,496.72 |
资产减值损失 | 7,648,027.03 | 3,120,991.52 | 172,377,795.22 | 208,308,658.73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8,323,731.44 | 38,323,731.44 | 99,864.35 | 99,864.35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202,029.22 | 32,159,366.10 | -224,086,386.60 | -213,603,551.97 |
加:营业外收入 | 5,441,931.77 | 5,395,180.17 | 6,343,349.85 | 6,240,519.85 |
减:营业外支出 | 110,461.07 | 37.26 | 879,130.52 | 20,050,425.34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6,533,499.92 | 37,554,509.01 | -218,622,167.27 | -227,413,457.46 |
减:所得税费用 | 2,585,076.91 | -1,491,334.12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533,499.92 | 37,554,509.01 | -221,207,244.18 | -225,922,123.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570,911.32 | 37,554,509.01 | -194,307,902.76 | -225,922,123.34 |
少数股东损益 | -37,411.40 | -26,899,341.42 | ||
六、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203 | -0.6011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203 | -0.6011 | ||
七、其他综合收益 | -32,675,199.99 | -32,792,406.37 | ||
八、综合收益总额 | -26,141,700.07 | 4,762,102.64 | -221,207,244.18 | -225,922,123.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26,104,288.67 | 4,762,102.64 | -194,307,902.76 | -225,922,123.34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37,411.40 | -26,899,341.42 |
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 | 母公司 |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5,218,287.16 | 300,113.28 | 1,200,832.03 | 462,256.69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3,856,319.44 | 4,444,784.90 | ||
预付款项 | 73,100,125.97 | 178,884,886.27 | 131,758,070.00 |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647,621.12 | 647,621.12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14,134,215.28 | 38,216,267.85 | 23,764,725.53 | 6,404,486.93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94,270,601.88 | 38,793,288.05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37,094.10 | |||
流动资产合计 | 220,579,549.73 | 38,516,381.13 | 247,773,232.00 | 139,272,434.74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56,461,565.41 | 123,669,159.04 | 56,137,833.97 | 56,137,833.97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76,882,619.18 | 143,674.83 | 87,297,180.34 | 140,603.55 |
在建工程 | 12,188,963.15 | 12,188,963.15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78,456,741.70 | 12,780,401.68 | 80,267,016.30 | 13,099,911.72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18,897.54 | 1,718,897.54 | 1,718,897.54 | 1,718,897.54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5,708,786.98 | 138,312,133.09 | 237,609,891.30 | 71,097,246.78 |
资产总计 | 446,288,336.71 | 176,828,514.22 | 485,383,123.30 | 210,369,681.52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46,289,495.37 | 146,289,495.37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50,397,617.23 | 73,602,863.50 | ||
预收款项 | 4,020,154.48 | 42,020,154.48 | 38,000,000.00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324,869.52 | 116,111.52 | 416,998.14 | 191,308.14 |
应交税费 | 4,146,597.99 | 1,269,286.26 | 4,101,410.49 | 1,270,018.56 |
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
其他应付款 | 96,974,284.31 | 9,108,251.57 | 58,181,583.43 | 9,335,592.59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302,153,018.90 | 10,493,649.35 | 324,612,505.41 | 48,796,919.29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
专项应付款 | ||||
预计负债 | 20,000,000.00 | 20,000,000.0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0,000,000.00 | 20,000,000.00 | ||
负债合计 | 302,153,018.90 | 30,493,649.35 | 324,612,505.41 | 68,796,919.29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323,270,000.00 | 323,270,000.00 | 323,270,000.00 | 323,270,000.00 |
资本公积 | 119,529,788.13 | 119,412,581.75 | 152,204,988.12 | 152,204,988.12 |
减:库存股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15,216,301.45 | 15,216,301.45 | 15,216,301.45 | 15,216,301.45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326,512,319.89 | -311,564,018.33 | -333,083,231.21 | -349,118,527.34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1,503,769.69 | 146,334,864.87 | 157,608,058.36 | 141,572,762.23 |
少数股东权益 | 12,631,548.12 | 3,162,559.53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44,135,317.81 | 146,334,864.87 | 160,770,617.89 | 141,572,762.23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446,288,336.71 | 176,828,514.22 | 485,383,123.30 | 210,369,681.52 |
项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 | 母公司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304,668.17 | 85,507,064.48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51,372,005.77 | 38,710,548.06 | 256,786,037.22 | 129,467,357.72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53,676,673.94 | 38,710,548.06 | 342,293,101.70 | 129,467,357.72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79,052,451.09 | 235,485,127.64 | 131,758,070.00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766,836.43 | 386,688.40 | 3,359,077.12 | 479,044.0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5,182,855.71 | 2,604,746.87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7,881,317.40 | 38,473,463.07 | 117,770,298.68 | 4,939,210.3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77,700,604.92 | 38,860,151.47 | 361,797,359.15 | 139,781,071.1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023,930.98 | -149,603.41 | -19,504,257.45 | -10,313,713.46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 | ||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计 | ||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 ||
减: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计 | ||
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 ||
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的调整额 | ||
小计 | ||
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减:处置境外经营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计 | ||
5.其他 | -32,675,199.99 | |
减:由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
前期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 | ||
小计 | -32,675,199.99 | |
合计 | -32,675,199.99 | 0.0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78,858.00 | 12,540.00 | 94,646.72 | 13,967.51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8,858.00 | 12,540.00 | 94,646.72 | 13,967.5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858.00 | -12,540.00 | -94,646.72 | -13,967.51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60,000,000.00 | 20,000,000.00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30,000,000.00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10,739.28 | 233,563.27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1,010,739.28 | 233,563.27 | 50,000,000.00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30,000,000.0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1,679,755.89 | 11,414,303.05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10,739.28 | 233,563.27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679,755.89 | 42,425,042.33 | 233,563.27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9,330,983.39 | 233,563.27 | 7,574,957.67 | -233,563.27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5,028,194.41 | 71,419.86 | -12,023,946.50 | -10,561,244.24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90,092.75 | 228,693.42 | 12,214,039.25 | 10,789,937.66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5,218,287.16 | 300,113.28 | 190,092.75 | 228,69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