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 昊
环顾世界,如今在投资组合中加入适当比例的另类投资,已成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率的重要途径之一。
另类投资(Alternative Asset),是指区别于传统债券、股票、期货等公开交易品种的投资类别。通常而言,另类投资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私募股权(包括风险投资)、对冲基金、证券化资产(包括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等。
过去10年间,由于各国股市波动剧烈、债券收益持续低迷,传统投资的收益不断下滑。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全球传统投资市场的相关度也越来越高,经常是“一涨俱涨,一跌俱跌”, 难以实现利用不同区域市场的风险对冲。在传统投资持续走弱的背景下,另类投资因为与传统投资的相关性较弱,遂以其改善资产配置结构、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特殊功能逐渐受到青睐,成为全球投资领域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在我国,根据国务院和监管机构的有关政策,保险资金已可以通过“投资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未上市银行股权、私募股权投资也已开始试点。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底,保险公司另类投资的配置规模约占投资总额的3.63%,合计规模达到1300亿左右。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等另类投资。新《保险法》的此项修改,被认为可增加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改善保险资金配置结构,提高保险资金收益率,很受保险业的欢迎。
然而,与传统投资相比较,另类投资在风险和回报上包含了更为复杂的因素。随着另类投资比重的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所面对的风险将更加多样化。为了避免另类投资带来的消极后果,必然要求逐步构建保险公司另类投资的监管体系。笔者认为,在构建保险公司另类投资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其一,安全第一。学界与业界的专家们在论及另类投资特别是不动产投资时,往往将其作为收益稳定的投资渠道来看待。其实,另类投资如果处理不当,也具有极大的风险。在日本,1997年破产的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上损失达300亿日元以上,2000年破产的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仅在新日本饭店一项的投资上就损失700亿日元。在2007年之后,随着次贷危机的迅速蔓延,不动产和私募股权等另类投资遭受了惨重损失,至今还不能判断是否触底,这也将另类投资的风险暴露无遗。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中各种不确定因素较多。即使是被公认为风险较小的不动产投资,随着不动产价格的飙升,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保险资金主要是由保险费中的纯保费积聚而成,其最终都要实现对被保险人的返还,因此,保险公司的另类投资,必须以安全性为第一原则。监管机构应当谨慎地放开另类投资的渠道,严格防范保险公司以另类投资的名义博收益。对于可以采用做空策略和高杠杆化的另类投资,应当避免保险资金进入。
其二,应以不妨碍保险资金的流动性为前提。另类投资一般需要锁定投资期,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差。但是,保险事故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它可能在一夜之间要求保险人提供巨额赔款。因此,保险公司另类投资应当以不妨碍保险资金的流动性为前提,合理匹配投资负债的久期。
其三,实行严格的比例监管。对各种不同的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予以限制,是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组合,防范结构性风险的重要途径。对保险公司另类投资的监管,也应当毫不含糊地明确不同类别的另类投资的比例上限。
其四,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指标,监管保险公司的另类投资,必须与偿付能力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并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偿付能力状况不稳定的保险公司,应严格限制其另类投资的种类与比例。
其五,在对保险公司另类投资的监管中,应严格贯彻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另类投资对于投资团队的规模、专业化以及实业领域从业经验的要求远远高于传统投资。另类投资的交易方案,较传统投资远为复杂,需要根据每个交易的特点单独设计。因此,在安排另类投资的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员需要有更为深入的尽职调查,有时还需要引入独立的中介机构,以全面评估投资风险。
其六,合理计价。传统投资具有良好的透明度和流动性,市场交易价格公开,而另类投资透明度较低,交易信息不公开,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其估价的难度较大,给人为操纵另类投资的估价留下了较大空间。为避免因计价过高而掩盖另类投资的实际投资风险,在编制财务报告和计算偿付能力等指标时应当对另类投资合理、谨慎地计价,真实地反映另类投资的价值。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