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28日上午10:00-12: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五洲宾馆A 座二楼五洲厅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0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0.34万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00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0.3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0.3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00.3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4、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3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3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34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4月28 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3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