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33版)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子公司名称 | 200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008 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 增减幅度(%) | 增减变动(或亏损)原因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53,739.83 | 6,737.71 | -897.60 | 全年无经营业务,资产减值和拍卖损失。 |
报告期内无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情况。
7、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
自2009年1月份起,因金融危机及其他因素影响,公司下属主要子公司即处于停产状态至今。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子公司资产已被司法拍卖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几乎不存在恢复生产的可能。
(2)公司未来发展机遇与挑战,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
①未来发展的机遇
2009年度公司巨额亏损,如股改业绩承诺得以切实履行,公司将收回大笔现金,借此可以大幅改善财务状况。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拍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控制人变更,如新控股股东对公司实施重组,公司将得以改善资产质量、提升盈利能力。
②发展面临的挑战
2009年度巨额亏损,股改业绩承诺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控股股东变更后,重组仍存在不确定性。
(3)新年度经营计划
公司未制定新年度经营计划。
(4)公司未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
(5)资金需求、使用计划及来源情况
如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得以切实履行,公司将获得大笔现金,除用于清偿债务外,留存资金将用于维持上市公司日常运营。
(6)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事项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主要介绍市场或业务经营风险)及已(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公司未来主要面对股改业绩承诺无法全部履行的风险和重组方案(如有)未能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风险。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分行业或分产品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利润率 (%)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增减(%) |
| 分行业 | ||||||
| 其 他 | 1,799,816.53 | 2,001,776.82 | -11.23 | -59.26 | -15.27 | -75.87 |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地区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 华东地区 | 1,799,816.53 | -95.24 |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附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
1、公司现处于逾期借款和债务不能归还,未弥补亏损数额巨大,生产经营处于停止状态。公司虽然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获知调查处理结果。
对此,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获知调查处理结果。公司将积极进行整改,改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争取尽快消除立案事项的不良影响。
公司目前逾期银行借款3.2亿元,未弥补亏损数额巨大,子公司生产经营完全停止。如股改业绩承诺得以完全切实履行,公司将得到现金,借此将部分消除(视承诺履行情况)逾期银行债务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许志榕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已司法拍卖,拍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利于公司后续筹划重组事宜。公司自身也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持续经营能力应有所保障。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9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58140.49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628.41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8684.68元,200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5313.09元。2009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交易对方或最终控制方 | 被收购资产 | 购买日 | 资产收购价格 | 自收购日起至本年末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 | 自本年初至本年末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 资产收购定价原则 | 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 | 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 该资产贡献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 | 关联关系 |
| 李毅 | 湖北天瑞酒店股份有限公司33.9%股权 | 2009-06-17 | 4986.12 | 否 | 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3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 | 是 | 是 |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路翔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产品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09年8月24日 | 87.74 | 否 | 否 |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33.90%股权 | 2009年11月23日 | 4986.12 | 否 | 是 | 否 |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交易对方 | 被出售资产 | 出售日 | 出售价格 | 本年初起至出售日该资产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 | 出售产生的损益 |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 资产出售定价原则 | 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 | 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 该资产出售贡献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 | 关联关系 |
| 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 | 东莞市鑫路翔改性沥青有限公司80股权 | 2009年10月26日 | 218.87 | 是 | 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交易于2009年11月23日撤销 |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方 | 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类型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担保是否逾期 | 担保逾期金额 | 是否存在反担保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关联关系 |
| 本公司 | 安徽华源广生药业有限公司 | 1500 | 2003-12 | 2003-12 | 2008-12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是 | 1500 | 否 | 否 |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2008-4 | 连带责任担保 | 是 | 是 | 1000 | 是 | 同一控制人 |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 | 1900 | 2007-11 | 连带责任担保 | 是 | 是 | 1900 | 是 | 同一控制人 |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 1125 | 2007-11 | 连带责任担保 | 是 | 是 | 1125 | 是 | 同一控制人 | |||
|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0 | ||||||||||||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1500 |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 0 | ||||||||||||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 0 | ||||||||||||
|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总额 | 5525 | ||||||||||||
|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
| 其中: |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4025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 1500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 5525 |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 | 5525 | ||||||||||||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关联方 |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 ||
| 发生额 | 余额 | 发生额 | 余额 | |
| 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 | 1152531.45 | 1248674.65 | ||
|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 | 208960.50 | ||
| 许志榕 | 4087908.05 | 2331673.93 | ||
| 陕西鑫路翔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5000000.00 | ||
| 余蒂妮 | 702746.20 | 702746.20 | ||
| 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 | 13410097.22 | 13410097.22 | ||
| 兰溪财政局 | 0 | 18488600.00 | ||
| 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 0 | 304831.15 | ||
| 合计 | 13410097.22 | 13410097.22 | 10943185.70 | 28285486.43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余额0元。
7.4.3 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果违反承诺卖出股票,将所得资金划归公司所有。 2、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2008年业绩不低于45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8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2008、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 | 2、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4503.70万元,完成2008年股改业绩承诺。 3、公司2009年度亏损47183.20万元,与承诺业绩之间差额为52679.50万元,应由股改承诺义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十日内以现金补足。 |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 涉及金额 | 诉讼(仲裁) 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00 | 已判决 | (1)本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2)本公司支付欠息、欠息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 | 正在执行 |
| 因逾期借款事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7022 | 已判决 | 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022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及期内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正在执行 |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万元。因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时归还,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500 | 已判决 | (1)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 正在执行 |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诉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 9450 | 已判决 | 冻结、查封、扣押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0473957.96元财产 | 正在执行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借款三千万元,后借款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000 | 已判决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3000 万元及利息;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正在执行 |
| 广汇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因长荣置业和方达集团未按期归还借款,广汇科投提起诉讼。 | 2129.98 | 已判决 | 冻结勋达投资所持公司39,978,070 股限售流通股。 | 勋达投资所持公司39,978,070 股限售流通股已于2010年4月15日完成司法拍卖 |
| 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 1421.5 | 双方同意调解 | 已达成调节协议。 | 正在执行 |
| 因买卖合同纠纷,浙江丰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 100.84 | 已判决 | 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兰溪市邑厉坛区凤凰邨19 幢职工集体宿舍两幢及区公用设施。 | 正在执行 |
| 本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2500万元,华源集团提供担保,后因华源集团资金危机爆发,上海银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 2500 | 撤回起诉 | 准许上海银行撤回对本公司、华源集团的起诉。 | 诉讼完结 |
| 界首建行向广生药业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 万元。因借款逾期,界首建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 1500 | 已判决 | 拍卖公司持有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12%的股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正在执行 |
| 上海工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海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9800 | 已判决 | 1、本公司归还980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2、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正在执行 |
| 杨黔明、蒋彦因本公司以前年度虚假信息导致其投资损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5.83 | 撤诉。 | 准许原告杨黔明、蒋彦撤回起诉。 | 诉讼完结 |
| 因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违规,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已判决 | 撤消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 诉讼完结 | |
| 本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借款4000万元,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借款到期未偿还,招商银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 4000 | 已裁定 | 本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38098972.5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华源集团、华源生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正在执行 |
| 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借款3850万元,麦校勋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方达实业未偿还借款,麦校勋也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2008年9月,麦校勋将其持有的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东莞建行认为此举削弱了麦校勋的偿债能力,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 已判决 | 撤销麦校勋将其持有的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行为 | ||
| 孙宇诉称向本公司提供借款,勋达投资担保,后逾期未还。 | 200 | 尚未开庭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详细说明: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2009年3月3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5030号、5031号、5032号」。该院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笔借款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2)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欠息、欠息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3)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主张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8年11月19日、2009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报告期内,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三份民事裁定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号、3号、4号],该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就本公司在该行逾期借款事宜诉本公司及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所提出之财产保全申请,三份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如下:(1)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36719164.40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2)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24710329.58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3)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25384262.44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
后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三份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号、3号、4号],对本案分别判决如下:
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号]: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偿付该行截至2008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约672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号]: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偿付该行截至2008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约471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号]: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22万元;并偿付该行期内利息约28万元及逾期利息约488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月13日、5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11月20日止。因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时归还,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报告期内,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0号」,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2010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执行通知书,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一案,通知情况如下:(1)限令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2)被执行人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3)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3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33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3月5日、2010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4、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初字第4866号」,就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诉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所提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裁定。
因股权转让纠纷,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麦校勋回购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所持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目标公司股权;2、请求判令麦校勋退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并由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收回6450万元留置款;3、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负担协助履行义务。同时,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所设帐号中30473957.96元财产进行保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所设帐号中30473957.96元财产。
本次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已于2009年5月8日开庭。公司将及时披露本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5、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
广汇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投”)分别于2007年11月14日和2008年4月30日为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置业”)、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集团”)向兴业银行合计4,20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麦校勋、卢润田、东莞市方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电子”)、东莞市银河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工业城”)、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达投资”)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环宇”)向广汇科投提供反担保。因长荣置业和方达集团未按期归还借款,广汇科投已替长荣置业和方达集团向兴业银行归还了该笔贷款。
2008年12月8日,广汇科投向东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荣置业、方达集团归还上述欠款,同时要求麦校勋、卢润田、方达电子、银河工业城、勋达投资、方达环宇承担相关的反担保责任,诉讼标的金额为21,299,788.68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根据广汇科投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裁定如下:冻结勋达投资所持ST方源39,978,070 股限售流通股。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6、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进展
报告期内,本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一初字第259号」。该院在审理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由该院予以确认:本公司确认欠方达环宇人民币1421.5万元;本公司承诺至2010年12月底前分批偿还所欠款项;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如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方达环宇随时申请法院立即执行全部余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7、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报告期内,公司接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金兰民执字第94号],对浙江丰登化工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兰溪市邑厉坛区凤凰邨19幢职工集体宿舍两幢及区公用设施。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8、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本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1554-1号、1555-1号」,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诉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提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裁定。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于2008年3月26日、9月16日分别向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2000万元,由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提供保证担保。因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被司法冻结,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宣布上述两笔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冻结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后本公司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二份民事判决书[(2009)越法民二初字第1554、1555号],对本案分别判决如下: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对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3月31日、6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9、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银行)借款2500万元,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源集团)提供担保,后因华源集团资金危机爆发,上海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华源集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7号”。本诉讼情况公司已于2006年2月16日公告。
2009年10月9日,上海银行以本公司已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367万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9年10月29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7号],对本案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银行撤回对本公司、华源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银行负担。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0、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下简称:界首建行)于2004年1月、5月向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广生药业)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逾期,界首建行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详见本公司2007年10月24日、12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
现因本公司法定名称由“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裁定。
2009年11月2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08)阜执字第43号],对本案裁定如下:
变更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界首建行清偿债务人民币1500万元。
后公司于2010年2月初接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两份,该院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一案(被执行人为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分别裁定如下:拍卖公司持有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12%的股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1月4日、2010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09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5号、66号]。
上海工行于2004年7月、9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
上海工行于2009年10月13日就此两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2、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诉讼
杨黔明、蒋彦曾购买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其二人认为因本公司以前年度虚假信息导致其投资损失,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2009年11月10日,杨黔明、蒋彦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09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20号],对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黔明、蒋彦撤回起诉。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09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号、63号、64号]。
上海工行于2004年8月、2005年3月、2005年6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合计5800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
上海工行于2009年10月13日就此三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该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64790.6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公司投资于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5%股权、孽息、收益,停止办理转让、变卖、质押等一切手续。
公司于2010年3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2号、63-2号、64-2号、65-2号、66-2号],判决公司(被执行人)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申请执行人)98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09年9月20日的33659373.11元逾期利息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7日、2010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4、股民诉讼
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接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原告邓建国(持有被告公司上市流通股700股)认为: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集人提交的议案及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不符;议案免除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资格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并超越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该次股东大会被人为操纵,严重侵犯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请求法院撤消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邓建国诉公司一案,裁定:撤消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4日、2010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5、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4000万元,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源集团)、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源生命)提供担保,后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1901027.5元。因借款到期,上述三方均未偿还,招商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华源集团及华源生命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对本案裁定如下:本公司应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38098972.5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华源集团、华源生命对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6年2月16日、2010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实业)于2006年4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下简称:东莞建行)借款3850万元,麦校勋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方达实业未偿还借款,麦校勋也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2008年9月,麦校勋将其持有的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东莞建行认为此举削弱了麦校勋的偿债能力,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赠与行为。
2010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92号],对本案判决如下:撤销麦校勋将其持有的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行为。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0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
17、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10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0)东二法民四初字第77号]。该院已受理原告Sun Yu(孙宇)诉本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于2009年5月向本公司借款200万元,勋达投资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及勋达投资未偿还借款。要求公司及勋达投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将于2010年6月15日开庭审理。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9 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否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因下属子公司违规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勒令整改,公司及有关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因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说明公司在治理上存在一定问题。公司应汲取教训,严格依法运作,并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定期报告数次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这固然有公司治理结构较为混乱、子公司经营瘫痪等方面的原因,也表现出公司财务工作存在瑕疵。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停顿,现金流枯竭,总体财务状况极为困难。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8.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规定的审议程序,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内幕交易、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8.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出售子公司东莞市鑫路翔改性沥青有限公司股权未按关联交易程序审议,后公司及时纠正并撤销交易。此外,公司无其他关联交易。
8.6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附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
1、公司现处于逾期借款和债务不能归还,未弥补亏损数额巨大,生产经营处于停止状态。公司虽然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获知调查处理结果。
对此,公司监事会说明如下: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获知调查处理结果。公司应积极进行整改,改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争取尽快消除立案事项的不良影响。
公司目前逾期银行借款3.2亿元,未弥补亏损数额巨大,子公司生产经营完全停止。公司董事会应督促相关义务人切实履行股改业绩承诺,以获得现金并借此部分消除(视承诺履行情况)逾期银行债务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许志榕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已司法拍卖,拍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利于公司后续筹划重组事宜。公司自身也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持续经营能力应有所保障。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 财务报告 | □未经审计 √审计 |
| 审计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
| 审计意见全文 | |
|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学锋、聂捷慧 | |
9.2 财务报表(附后)
9.3 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告期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为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强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公司将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政策。
原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
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按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变更为:
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选择的依据为: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本公司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本公司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该项会计政策从2010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9.4 本报告期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对200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1、董事会对2008年半年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原因及影响的说明
(1)更正事项的原因:
①方达环宇违规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公司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②因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麦校勋赠与方达环宇的6450万元资金于2008年5月15日被划入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高新开创投资公司,该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公司原披露的2008年半年度报告未对6450万元资金划转进行帐务处理。
(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①更正后,公司对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部分科目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货币资金(期末数) | 144187298.76 | -64500000.00 | 79687298.76 |
| 其他应收款(期末数) | 30890855.70 | 64500000.00 | 95390855.70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合并数,本期金额) | 0.00 | 64500000.00 | 64500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合并数,本期金额) | 2716296.24 | 64500000.00 | 67216296.24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并数,本期金额) | 7283703.76 | -64500000.00 | -57216296.2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合并数,本期金额) | -24709146.46 | -64500000.00 | -89209146.46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合并数,本期金额) | 144187298.76 | -64500000.00 | 79687298.76 |
②更正事项对本公司2008年半年度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2、董事会对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原因及影响的说明
(1)更正事项的原因:
①方达环宇违规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公司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②因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麦校勋赠与方达环宇的6450万元资金于2008年5月15日被划入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高新开创投资公司,该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公司原披露的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未对6450万元资金划转进行帐务处理。
(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①更正后,公司对200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部分科目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货币资金(期末数) | 148458938.01 | -64500000.00 | 83958938.01 |
| 其他应收款(期末数) | 28186362.90 | 64500000.00 | 92686362.90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合并数,本期金额) | 0.00 | 64500000.00 | 64500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合并数,本期金额) | 7392599.35 | 64500000.00 | 71892599.3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并数,本期金额) | 3607400.65 | -64500000.00 | -60892599.3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合并数,本期金额) | -20437507.22 | -64500000.00 | -84937507.22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合并数,本期金额) | 148458938.01 | -64500000.00 | 83958938.01 |
②更正事项对本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3、董事会对2008年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原因及影响的说明
(1)更正事项的原因:
①方达环宇违规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公司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②因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麦校勋赠与方达环宇的6450万元资金于2008年5月15日被划入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高新开创投资公司,该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批,公司原披露的2008年度报告未对6450万元资金划转进行帐务处理;③方达环宇涉及一项总额为2000万元的与广汇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短期投资款纠纷,须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①更正后,公司对2008年财务报表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部分科目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 95876969.92 | -64500000.00 | 31376969.92 |
|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 23090944.32 | 64500000.00 | 87590944.32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年金额) | 0.00 | 64500000.00 | 64500000.0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本年金额) | -73019475.30 | -64500000.00 | -137519475.30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本年金额) | 95876969.92 | -64500000.00 | 31376969.92 |
②更正事项对本公司2008年度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更正后主要会计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与原披露的2008年度报告无变化。
4、董事会对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原因及影响的说明
(1)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没有及时核对银行往来情况,漏报如下事项:①该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中,在该行的3000万元存款于2009年8月19日被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09)越法字第4442-4443号司法划扣;②该公司及其麦校勋、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52.80万元银行存款于2009年9月9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字1388号司法划扣。
(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①调减银行存款3,052.80万元,调增其他应收款3,052.80万元,资产总额不变。②调增报告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052.80万元,调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3,052.80万元,调减报告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052.80万元。③公司会计差错调整对报告期利润表及相关利润指标没有影响。
5、因法院判决事项,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对2008年度报告、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董事会关于前期定期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下:
(1)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本公司接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92号]。根据该判决书,2006年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曾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东莞建行)借款合计3850万元,麦校勋做保证担保;2008年,麦校勋将其所持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东莞建行认为此举削弱了麦校勋偿债能力,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麦校勋将其所持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的行为。根据上述判决,公司应作为会计差错对2008年度、2009年第一季度、2009年半年度、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①2008年度报告
更正后,公司对2008年度财务报表中合并资产负债表部分科目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应交税金 | 42,231,293.95 | -9,205,406.40 | 33,025,887.55 |
| 资本公积 | 68,757,127.06 | -27,616,219.19 | 41,140,907.87 |
| 未分配利润 | -185,790,665.76 | -1,056,136.45 | -186,846,802.21 |
| 少数股东权益 | 87,975,581.68 | 37,877,762.04 | 125,853,343.7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67,624,865.22 | 9,205,406.40 | 176,830,271.62 |
更正事项对报告期合并利润表及相关利润指标的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6,093,132.69 | -1,056,136.45 | 45,036,996.24 |
| 少数股东损益 | 12,987,990.56 | 1,056,136.45 | 14,044,127.01 |
②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更正后,对2009年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具体调整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应交税金 | 40,561,192.55 | -9,205,406.40 | 31,355,786.15 |
| 资本公积 | 68,757,127.06 | -27,616,219.19 | 41,140,907.87 |
| 未分配利润 | -392,626,654.11 | 13,336,194.67 | -379,290,459.44 |
| 少数股东权益 | 58,148,642.87 | 23,485,430.92 | 81,634,073.79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9,038,061.94 | 9,205,406.40 | -59,832,655.54 |
更正事项对报告期合并利润表及相关利润指标的影响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06,835,988.35 | 14,392,331.12 | -192,443,657.23 |
| 少数股东损益 | -34,708,551.42 | -14,392,331.12 | -49,100,882.54 |
| 基本每股收益 | -1.09 | 0.08 | -1.01 |
(3)追溯调整后,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503万元,完成当年不低于4500万元的股改业绩承诺。
(4)对于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先生下属企业及其个人债权债务纠纷导致公司前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9.5 本报告期合并报表范围发生了变化。
本公司四级子公司陕西鑫路翔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自组建以来一直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且本公司目前已不能控制该公司。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2009年度对陕西鑫路翔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另外,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度纳入合并范围,2008年已被剥离,故2009年不纳入合并范围。
董事长:任昌建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4 月29 日
资产负债表
200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项目 | 附注 | 年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25,082.05 | 271,538.56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十三、注释1 | 2,791,376.33 | |
| 预付款项 | |||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十三、注释2 | 12,989,769.79 | 13,229,744.78 |
| 存货 | 2,023,819.62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3,014,851.84 | 18,316,479.29 | |
|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十三、注释3 | 49,018,500.14 | 430,122,150.57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143,609.20 | 28,203,061.95 | |
| 在建工程 | 159,294.02 |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16,916,230.91 |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9,162,109.34 | 475,400,737.45 | |
| 资产总计 | 62,176,961.18 | 493,717,216.74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下转B13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