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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2 证券简称:长征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0-017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8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000 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33,978,729.5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 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14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路分社、贵阳市商业银行市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于2010 年4月30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220KV有载分接开关、油浸式真空有载分接开关和2.5兆瓦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组项目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文昶、肖继明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民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民生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