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0-001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75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9,251,349股,发行价格每股15.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93,395,909.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7,664,285.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4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10)第029号)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于2010年4月3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代王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互助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6.25亿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期限为7天至6个月。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金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金的调查与查询。中金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宝荣、张露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主动或在中金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金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金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